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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叶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20°c 2023-09-28
导读:2017年4月5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某工地项目部因拖欠工人工资久未结算,叶某带领工人蔡某、黄某、陆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该项目部等待一天,在索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叶某等人用钢筋棍等器物将该工地项目的沙盘、窗户、门、空调等物品砸坏。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5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某工地项目部因拖欠工人工资久未结算,叶某带领工人蔡某、黄某、陆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该项目部等待一天,在索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叶某等人用钢筋棍等器物将该工地项目的沙盘、窗户、门、空调等物品砸坏。经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物品损失价值共计76140元。叶某于2018年3月8日外出务工途中,在河南省南乐县大广高速豫冀界公安检查站被抓获,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日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起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2日,叶某之父叶某某向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叶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叶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并指派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鹏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了受援人叶某,向其详细了解了案件过程,并解答了叶某提出的定罪与量刑相关法律咨询,使叶某对本案在法律层面有了清晰的认识和了解。在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农民工因索要工资无果,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情绪失控所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要注意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尽最大程度做到案结事了。承办律师认真研究案情,根据办案经验,此类案件只要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受援人就可以获得较轻的量刑。于是,在征得受援人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开展了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

但在法官主持的调解过程中,发现损毁物品所有权人涉及三方单位及个人,分别为商丘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王某、何某,其中商丘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因公司事务长期出差在外,王某也因业务安排离开了商丘,暂时无法取得联系,仅与何某一方达成了调解。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叶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叶某提出了上诉。

本案进入二审阶段后,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叶某提供辩护,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张文鹏律师作为叶某的二审辩护人。承办律师接到通知辩护后,在被告人家属的积极配合下,与远在郑州市、北京市的王某和某置业公司负责人取得了联系,承办人不厌其烦地讲解法律,分析案件结果的利弊。对方被承办律师的敬业精神打动了,均表示愿意谅解,主动到法院向承办法官表示谅解被告人。

开庭时,承办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五点辩护意见:1.本案发生的起因是被告人讨要工资无果,苦等无望之下,一时冲动的泄愤行为,本案事发有因,被告人作为一名辛辛苦苦的农民工,通过辛勤劳动所挣工资实属不易,因年轻气盛一时冲动犯下错误,但其主观并无恶意,亦无社会危害性。2.被告人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查明案发情况,积极交代相关人员情况,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家中上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妻子和三岁的女儿需要照顾,被告人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并且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家属积极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已取得受害人谅解。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被二审法院采纳。2018年12月24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一、撤销睢阳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3刑初376号刑事判决部分;二、上诉人叶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因讨薪而触犯法律的刑事案件。本案的判决,让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也给了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也对广大农民工讨薪起到警示作用。承办律师在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过程中,思路清晰,不畏艰难,积极努力取得对方谅解,法庭上利用娴熟的辩护技能,使本案二审赢得改判缓刑的结果。本案体现出刑事法律援助对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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