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某,6岁,就读于靖江市某幼儿园。2018年11月,顾某某在跟随所在班级到大操场户外活动滑滑梯时不慎滑落,手肘着地受伤。老师发现情况后,拨打120将其送至某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发现顾某某右肱骨外踝骨折,应法定监护人付某某要求随即转院至苏州某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及康复,顾某某骨折已治愈并恢复正常。2019年4月,双方到靖江市斜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就顾某某的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2019年4月,靖江市斜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调解员,组织双方到斜桥镇人民调委会调解室进行调解。考虑到伤者是未成年人,家长情绪容易激动会影响到调解秩序及调解成效,调解员在调解开始前,建议顾某某家属内部先进行磋商,达成意见后,派一名代表,最终由顾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付某某与幼儿园代表进行协商,其余人员旁听但不得影响调解秩序。
调解员在前期调查事实的情况下,首先与幼儿园方进行沟通,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张某认为:1.幼儿园的安全防护措施都是按照安全标准进行配置的,幼儿在玩滑梯时有老师在旁看护;2.顾某某发生意外后,幼儿园老师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并陪同送医院治疗,后应家属要求又转至苏州某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也已尽到及时救助责任;3.幼儿园老师在教学过程中看护不力,可能存在一定疏忽,老师已经向家长表示过歉意,幼儿园在解决问题中表现非常有诚意。
顾某某法定监护人付某某认为,顾某某在幼儿园受伤就是幼儿园的责任。
听完各方代表的主张后,调解员认为要解决问题,须抓住关键点: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照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儿童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因此,即使付某某将孩子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但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幼儿园不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而应该是根据一定的归责原则来承担合法合理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幼儿园老师在看护幼儿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没有看到顾某某所作出的危险动作,说明老师未尽到妥善管理幼儿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导致了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与幼儿园园长张某的交流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该幼儿园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校园责任险,受益方是幼儿园,但是理赔过程时间较长、手续较为复杂。在与付某某交流的过程中,付某某表示顾某某之前就医的费用全是自己垫付,园方并未支付,并且明确表示不愿意再等。调解员在与双方商讨之后建议,由园方支付顾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车旅费等各项费用。而后为方便幼儿园向保险公司理赔,顾某某及付某某必须无条件配合做好理赔事宜,并提供一切与理赔事宜所需手续,保险公司赔付款归幼儿园所享有。
接着,调解员向伤者顾某某之母付某某说明:调委会已经讲解了相关司法判例,也建议幼儿园参照现下生活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双方应当相互理解。经过调解员一番努力劝导,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经过数小时的反复调解,双方终于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1、靖江市某幼儿园一次性赔偿顾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车旅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壹万玖仟肆佰元整(¥19400元)。此款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转帐至顾某某法定监护人付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2、靖江市某幼儿园支付上述款项后,顾某某及法定监护人付某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及方式向幼儿园提出任何要求。
3、靖江市某幼儿园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校园责任险,顾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必须协助配合做好理赔工作,并提供一切与理赔相关手续,保险公司赔付款归靖江市斜桥镇某幼儿园享有。
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均比较满意。
【案例点评】孩子们在幼儿园的安全绝非小事,它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即使孩子在受到伤害后能够得到经济赔偿,伤害事件所带来的躯体痛苦和精神伤害也将是一个孩子、一个家庭难以驱散的阴霾。所以,针对此事,幼儿园方应当在平时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加强管理与看护,切实保证幼儿的人身安全;其次,幼儿教师作为幼儿的直接看护人,在教学过程中要积极教育幼儿不能从事危险的活动,在玩耍的时候要注意保护自己;最后,家长在平时的生活中,也要对孩子循循善诱,积极教导,让孩子知道哪些事情是危险的。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都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对此也做出了改进的意思表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