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艾某某,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27年5月22日止。2018年5月8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0年10月21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呼和浩特第四监狱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艾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艾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和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艾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案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艾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8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艾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1月9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艾某某在本次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可以提请减刑,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艾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作出同意对艾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决定。
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对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