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9日15时15分,李某(男,37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吴某(男,56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7月16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吴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11月19日,吴某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损失5万元。12月12日,李某向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法律援助申请,请求为吴某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应诉。经审查,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李某申请法律援助时,并未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无法证明其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据了解,李某开办有养鸡场,其经济状况不符合重庆市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本案中,李某经济状况不符合重庆市经济困难标准,故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