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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35°c 2023-09-21
导读:2019年1月,肖某(男,46岁)在某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中介人员称该房系新装修的精装房。肖某及家人现场看房后,对房屋结构及装修均表示满意。随后,肖某、房屋卖方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于10日内付清全部房款,卖方于房款结清当日交付房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肖某(男,46岁)在某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中介人员称该房系新装修的精装房。肖某及家人现场看房后,对房屋结构及装修均表示满意。随后,肖某、房屋卖方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于10日内付清全部房款,卖方于房款结清当日交付房屋。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房屋价款19%的违约金。合同签订时,肖某当场支付定金2万元。

几天后,肖某听说该房屋的卖方实为某中介公司员工,自己所购房屋系该员工从他人手中购买后,为让房屋升值且更易出售,投入极少费用,使用廉价材料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深恐劣质装修的房屋损坏家人健康,肖某找到卖方和某中介公司,以房屋装修质量低劣为由,要求取消房屋购买合同、退还购房定金。房主和某中介公司不仅拒绝退还定金,还要求肖某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3月16日,肖某向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对涉案房屋卖方和某中介公司提起诉讼,使其分别退还购房定金和中介费。法律援助中心经审理后,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同时,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耐心解答了肖某的法律咨询,给予了法律建议,使其清楚了维权途径和诉讼程序。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肖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房屋卖方及某中介公司退还购房定金和中介费,系购房合同纠纷,而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肖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购房合同纠纷,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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