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某日,新乡市红旗区某镇某小区居民易某、赵某等人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称其所居住小区内的广场上每天都有居民跳广场舞,且经常跳到深夜,噪音已经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易某、赵某等人多次和广场舞队沟通协商,但效果甚微。因此只能求助调委会,希望调委会能彻底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接到申请后当晚,调解员来到某小区广场上进行实地调查,发现确实有近百人在跳广场舞,音响声音传得很远。经过询问得知,在广场跳舞的有两个舞蹈队,跳舞的不仅有社区居民,还有周边住户。调解员通过走访周边居民得知,这种情况已持续了一年多,广场舞一般9点之前会结束,但偶尔也会持续到10点。周边居民与舞蹈队多次沟通都未找到解决办法,甚至发生过口角争执。
调解员首先安抚来访的数位居民。虽然居民有通过广场舞进行社交、锻炼的需求,他们将健身、跳舞、社交融为了一体,锻炼身体的同时也增进了邻里感情,形成了社区文化。但另一方面,其他市民也有享受安静生活的权利,歌曲的节拍强劲,对于附近的居民则是一种困扰。调解员认识到,在处理广场舞引发的矛盾时,最重要的是考虑双方的需求,既要满足居民跳广场舞的需求,也要保障其他居民的利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换场地。调解员对周边环境调查后,选取了适当的场所作为参考,即社区外的小广场。
调委会在详细了解情况后,组织居民代表易某、赵某和两支广场舞队代表姚某、陈某在社区调解室进行调解。当事人易某、赵某阐述诉求后,调解员向广场舞代表提出,群众对于丰富业余生活的追求不应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在丰富业余生活的同时,应当考虑到跳舞的时间段是人们休息的时间,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保障他人的权益。同时,调解员向广场舞负责人询问其跳舞时间,以及高音喇叭音量是否可控,并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体谅。
接着,调解员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其中“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如果遇到噪音扰民行为,可以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等组织投诉,拨打110报警,或者拨打环保举报热线12369向当地的环保部门举报,要求噪音制造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如果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两支广场舞队代表姚某、陈某认识到错误后,表示会听从调委会的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2021年3月某日,多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两支队伍分散开,陈某队伍到社区外的小广场活动,姚某舞蹈队继续在社区内广场跳舞,两支舞蹈队保证不超过50人。
2.跳舞时间安排为每晚6点半至7点半。
3.控制好音乐的音量,保证不扰民。
2021年3月某日,调解员电话回访部分居民代表,他们对本次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文化娱乐的需求变得更加多元化,有的人选择参与广场舞这种方式来娱乐活动健身。但是,这一娱乐活动所产生的噪声扰民问题,日益成为被普遍关注的社会突出问题。在本案中,调解员一方面稳定受影响居民的情绪,希望他们可以理解广场舞队的健身与社交需求。另一方面,向广场舞领队讲解相关的法律依据,并为其选取合适的场地,建议合理的活动时间。最终,该起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