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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92°c 2023-09-21
导读:2020年2月26日上午,林某来到福建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林某称,2017年3月,她委托父亲出售她的房子,父亲通过中介找到买家,中介让她父亲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让她15天内过来追认。可是在签完合同后两天,林某没有签字并且不知情的情况下,中介就和买方伪造林某的签字办理了网签手续。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6日上午,林某来到福建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林某称,2017年3月,她委托父亲出售她的房子,父亲通过中介找到买家,中介让她父亲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让她15天内过来追认。可是在签完合同后两天,林某没有签字并且不知情的情况下,中介就和买方伪造林某的签字办理了网签手续。后林某知道了向房管部门投诉,网签被撤销。林某以为他们之间的合同也就撤销了。但是买方在林某和林某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等林某的账户被法院冻结了才知晓此事,后林某向福州市中院申请再审,中院告诉林某她的再审期限已经过了。现在林某无助,请求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林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三)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四)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五)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六)请求国家赔偿;(七)公证;(八)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伤害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因林某的申请事项是买卖合同纠纷,不在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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