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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孙某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59°c 2023-09-20
导读:张某在兴化市城区经营一家化妆品店。2021年3月,孙某应聘到化妆品店内做销售员,口头商定每月工资为3200元,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刚开始上班时,因为工作业绩较好,张某奖励其一瓶名贵香水。一个月后,张某以孙某上班迟到、工作不积极为由将孙某解雇。
【案情简介】

张某在兴化市城区经营一家化妆品店。2021年3月,孙某应聘到化妆品店内做销售员,口头商定每月工资为3200元,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刚开始上班时,因为工作业绩较好,张某奖励其一瓶名贵香水。一个月后,张某以孙某上班迟到、工作不积极为由将孙某解雇。后来,张某的化妆品店因为经营不当被迫关门。但对于孙某这一个月的工资,张某以店铺倒闭、资金周转困难,且奖励香水代替工资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孙某向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裁调对接”工作机制,仲裁委将此案移交兴化市某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了张某,劝其参加调解。但一开始,张某以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参加调解。调解员向张某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张某认识到虽然没有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积极应对才是理性负责的态度,最终同意参加调解。

孙某和张某按照约定,准时来到劳调委参加调解。调解员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双方情绪比较稳定,决定采取“面对面”调解的方式,首先让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观点。

据孙某称,张某拖欠自己一个月的工资迟迟不给。而张某称,其店铺因为经营问题倒闭,无法周转资金,并且自己之前奖励过孙某一瓶名贵香水,香水的价值可以代替工资。

调解员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按照法律规定,张某应当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某拖欠孙某一个月工资共计3200元情况属实,张某对此也表示认可。孙某在张某的化妆品店内工作一个月,张某应该支付孙某劳动报酬。张某的化妆品店虽然因经营不善倒闭,但并不表示可以拒付孙某工资。

同时,调解员劝导孙某,讨薪时言语不要过激,更不应上门围堵,否则不仅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严重时甚至会涉嫌犯罪。孙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张某表达了歉意。

对于张某提出的香水代替工资的说法,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本案中,香水是实物,并非货币,可以作为张某对孙某工作业绩表示满意的物质奖励,但不能替代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孙某和张某均对调解员有理有据的解释表示认可。  

【调解结果】

最终,张某和孙某自愿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孙某一个月工资共计3200元整;

2.孙某保证今后不再对张某采取上门堵截、骚扰、恐吓、威胁等不正当行为;

3.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拖欠工资的基本事实均表示认可,这是本案能够成功调解的基础。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实物奖励能否代替工资,我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均有明文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在经营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任何理由改变支付形式。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善于抓住争议焦点,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耐心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双方履行法定义务,最终成功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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