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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11°c 2023-09-19
导读:2018年7月1日1时许,谭某在陆城街办中笔社区茶馆打牌时,与被害人彭某发生争执,随后谭某打电话邀约王某、辛某、戈某及张某(另案处理)来到茶馆内,共同对彭某、彭某某实施殴打,并将彭某强行拉入王某涛驾驶的轿车内,往某镇某村方向行驶。当车辆到达某工业园区立交桥附近公路时,谭某等人将彭某带下车,再次对其进行殴打。经宜都市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所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日1时许,谭某在陆城街办中笔社区茶馆打牌时,与被害人彭某发生争执,随后谭某打电话邀约王某、辛某、戈某及张某(另案处理)来到茶馆内,共同对彭某、彭某某实施殴打,并将彭某强行拉入王某涛驾驶的轿车内,往某镇某村方向行驶。当车辆到达某工业园区立交桥附近公路时,谭某等人将彭某带下车,再次对其进行殴打。经宜都市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所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戈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9月18日,戈某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月18日,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宜都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指派辩护通知书,要求为被告人戈某寻衅滋事罪一案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19年1月18日,指派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林承办该案。

2019年1月31日,承办律师会见了本案被告人戈某,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然而,有着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陈律师在认真阅读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侦查卷宗后,对本案的罪名有了不同的看法。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等人犯罪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罪名成立,应当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陈律师根据被告人等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认为事发当日被告人谭立邀约其他被告人到场,继而对被害人殴打,不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狠,而是殴打对象明确,并非随意殴打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被告人等人的犯罪行为应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见,罪名的改变,直接涉及到对被告的量刑,其意义不言而喻。

2019年3月7日,宜都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陈律师根据法庭庭审的情况和证据材料,针对本案发表辩护意见:1.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谭某因打牌与被害人发生纠纷,随后邀约其他被告人对被告人报复,实施殴打。就整个作案过程,被告人等人的主观动机明确,报复对象明确,不具有随意性,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更能体现罪责相应原则。2.根据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戈某是在接到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视为自首,应考虑从轻处罚。3.被告人等人已赔偿被害人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考虑从轻处罚。4.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当庭认罪认罚,应考虑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2019年5月6日,宜都市人民法院采纳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宜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戈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援人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而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剖析,认为被告人谭某因打牌与被害人发生纠纷,随后邀约其他被告人对被告人报复,实施殴打,被告人等人的主观动机明确,报复对象明确,不具有随意性,应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采信,改变了原有的罪名,充分体现罪责相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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