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31°c 2024-11-14
导读:【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2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某村村民张某某来到湾沚区法律援助中心,反映其于2017年8月借款6万元给同村村民朱某,经多次催讨,朱某至今拒不归还,故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朱某归还借款及给付相应利息。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2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某村村民张某某来到湾沚区法律援助中心,反映其于2017年8月借款6万元给同村村民朱某,经多次催讨,朱某至今拒不归还,故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朱某归还借款及给付相应利息。

芜湖市湾沚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张某某提交的相关申请和其他材料,了解到2017年8月,朱某以经商缺乏资金为名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张某某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朱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月利率为1.2%,但未明确还款期限。2020年1月开始,张某某多次向朱某催讨借款及利息,朱某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给付利息。

湾沚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过梳理有关情况,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同时建议张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到湾沚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朱某立即归还借款及给付相应利息。张某某明白了相关法律关系和诉讼基本程序,携带身份证和借条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代书,及时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法律援助,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3.请求发给抚恤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6.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7.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8.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10.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11.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三)2020年12月17日芜湖市湾沚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污染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而张某某要求朱某归还借款及给付相应利息,系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