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9日晚上11时,师某某的丈夫韩某某因腹部不适,于当晚12点到山西省高平市某医院就诊,在该医院进行拍片、心电图及灌肠处理,检查完之后因韩某某发烧在发热门诊进行了治疗,于次日凌晨4点回家。2021年8月21日晚上8点左右韩某某因身体仍不舒服,再次到高平市某医院求诊,先拍片,医生确诊为阑尾炎,建议其住院治疗,随即,韩某某办理了住院手续,师某某陪护。2021年8月22日凌晨1点,护士开始给韩某某输液,输完第一瓶之后护士来换药,走的时候告知第二瓶完了之后让病人家属换上第三瓶,并且把滴药的速度调到最大,第二瓶接近结束时,韩某某说自己难受,让师某某扶着他坐起来,师某某自己觉得滴药速度太快,调到了最小,且赶紧给护士站打电话,要速效救心丸,护士当时说你们有心脏病就不应该住这个科室,师某某就赶紧去找医生,从病房跑到办公室,发现值班室没有值班医生,后护士告知师某某去宿舍找医生,敲了半天门之后,医生才缓慢出来,开门时不仅不着急还训斥师某某不要慌张。医生来了之后让韩某某躺下,师某某劝阻说不能躺下,躺下会更难受,医生说必须躺下才能检查,结果躺下之后不到两分钟,韩某某已无意识,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抢救措施,于2021年8月22日凌晨5点30分宣告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对患者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但是医院方坚持认为是轻微责任,承担比例应为15%。
师某某因家庭生活困难,赔偿金额过低,特向高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因经济困难“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之规定,随即为师某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依法指派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管晓娜承办该案件。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与师某某进行了谈话,详细了解了案情,为当事人提供了三种解决纠纷的方案:一是可以申请向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二是如果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以现有的鉴定结果和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三是对现有的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申请诉前鉴定。受援人经过考虑选择了第三种方案。承办人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及选择鉴定机构。
在质证阶段,承办人根据相关的病例证据认为医院存在着以下三点过错:一是韩某某在住院时已经明确告知医院其有冠心病史,并且在病例中有明确的记载,但是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并未完全考虑并预防该风险;二是在治疗过程中,值班室没有值班医生,护士明知医生在哪里也不积极寻找医生,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三是在医生来到病房之后,师某某明确劝阻医生,韩某某躺下后难受至极,但是医生盲目自信,未预料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导致韩某某躺下后立即死亡。
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师某某了解到必须亲自到天津或者成都进行鉴定,而且鉴定费高达上万元时,对于重新鉴定的想法有所退缩,想要和医院进行调解。了解到受援人的上述想法后,承办人便积极推进调解工作。但是在调解的过程中,院方坚持认为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其是轻微责任,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就责任比例方面,通常情况下次要责任的比例是20%至40%,院方提出的轻微责任15%存在着极大的不客观性。承办人积极与法院、医院沟通,就本案中医院方的具体过错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成功说服医院按30%比例进行了赔偿。
2022年8月9日,高平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高平市某医院按承担30%的责任赔偿受援人师某某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作为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并不具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应该采取何种方式才能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发生医闹事件。本案援助律师以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知识充分为受援人分析利弊,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理性对待纠纷,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起到了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