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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韩某某医疗事故致死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24°c 2024-11-14
导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作为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并不具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应该采取何种方式才能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发生医闹事件。本案援助律师以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知识充分为受援人分析利弊,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理性对待纠纷,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起到了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9日晚上11时,师某某的丈夫韩某某因腹部不适,于当晚12点到山西省高平市某医院就诊,在该医院进行拍片、心电图及灌肠处理,检查完之后因韩某某发烧在发热门诊进行了治疗,于次日凌晨4点回家。2021年8月21日晚上8点左右韩某某因身体仍不舒服,再次到高平市某医院求诊,先拍片,医生确诊为阑尾炎,建议其住院治疗,随即,韩某某办理了住院手续,师某某陪护。2021年8月22日凌晨1点,护士开始给韩某某输液,输完第一瓶之后护士来换药,走的时候告知第二瓶完了之后让病人家属换上第三瓶,并且把滴药的速度调到最大,第二瓶接近结束时,韩某某说自己难受,让师某某扶着他坐起来,师某某自己觉得滴药速度太快,调到了最小,且赶紧给护士站打电话,要速效救心丸,护士当时说你们有心脏病就不应该住这个科室,师某某就赶紧去找医生,从病房跑到办公室,发现值班室没有值班医生,后护士告知师某某去宿舍找医生,敲了半天门之后,医生才缓慢出来,开门时不仅不着急还训斥师某某不要慌张。医生来了之后让韩某某躺下,师某某劝阻说不能躺下,躺下会更难受,医生说必须躺下才能检查,结果躺下之后不到两分钟,韩某某已无意识,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抢救措施,于2021年8月22日凌晨5点30分宣告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对患者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但是医院方坚持认为是轻微责任,承担比例应为15%。

师某某因家庭生活困难,赔偿金额过低,特向高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因经济困难“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之规定,随即为师某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依法指派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管晓娜承办该案件。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与师某某进行了谈话,详细了解了案情,为当事人提供了三种解决纠纷的方案:一是可以申请向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二是如果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以现有的鉴定结果和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三是对现有的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申请诉前鉴定。受援人经过考虑选择了第三种方案。承办人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及选择鉴定机构。

在质证阶段,承办人根据相关的病例证据认为医院存在着以下三点过错:一是韩某某在住院时已经明确告知医院其有冠心病史,并且在病例中有明确的记载,但是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并未完全考虑并预防该风险;二是在治疗过程中,值班室没有值班医生,护士明知医生在哪里也不积极寻找医生,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三是在医生来到病房之后,师某某明确劝阻医生,韩某某躺下后难受至极,但是医生盲目自信,未预料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导致韩某某躺下后立即死亡。

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师某某了解到必须亲自到天津或者成都进行鉴定,而且鉴定费高达上万元时,对于重新鉴定的想法有所退缩,想要和医院进行调解。了解到受援人的上述想法后,承办人便积极推进调解工作。但是在调解的过程中,院方坚持认为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其是轻微责任,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就责任比例方面,通常情况下次要责任的比例是20%至40%,院方提出的轻微责任15%存在着极大的不客观性。承办人积极与法院、医院沟通,就本案中医院方的具体过错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成功说服医院按30%比例进行了赔偿。

2022年8月9日,高平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高平市某医院按承担30%的责任赔偿受援人师某某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作为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并不具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应该采取何种方式才能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发生医闹事件。本案援助律师以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知识充分为受援人分析利弊,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理性对待纠纷,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起到了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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