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沁水县张某家属与某劳务派遣公司、某用工单位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沁水县张某家属与某劳务派遣公司、某用工单位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55°c 2024-11-12
导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方式出现了多样化。因劳务派遣引起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而工伤死亡引起的赔偿,因当事人情绪激动,又加大了调解难度。本案社会影响大、跨越时间长,任何环节出现差池,都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张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被派往某用工单位工作。5月,张某在参加用工单位拔河比赛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脏骤停。张某妻子及子女无法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长期以上访、静坐、夜深时在用工单位办公区、工人生活区摆灵堂、烧纸、哭闹等极端的方式维权,严重影响了该单位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致使矛盾再次升级。为此,用工单位多次报警,某镇派出所联合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共同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对于这起纠纷,调委会高度重视,调解员邀请与纠纷相关的用工单位代表、张某家属、某劳务派遣公司代表共同商议解决办法。调解员首先确认了当事人的身份并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回避事项以及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张某家属情绪异常激动,自述已在用工单位办公区生活20多天,吃饭、住宿极为不便。本来以为张某找到工作,经济好转很多,哪知仅仅工作了五个月就天人永隔。虽然被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错误,致使应得赔偿金额相距较大。劳务派遣公司应修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或者额外进行补偿。张某工作的用工单位,在出事后并未积极进行处理,还说没有赔偿责任,严重伤害死者亲属情感。作为弥补,用工单位应额外补偿100万元并支付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停尸费、运尸费、误工费、食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80万元。如果五天后仍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就继续通过静坐、拉白条等方式喊冤。调解员连忙安抚张某家属,表示发生这样的事情谁都不愿意,但人已经不在了,现在最紧要的是拿到赔偿金,回归正常生活,要想解决问题,也应该听听两家公司的意见。

某劳务派遣公司称,事情发生后,公司积极配合市人社局认定张某系工亡并按照规定核算赔偿金。因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从未在本公司工作过,无法按照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只能按现有工伤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3548元来计算赔偿金额。公司已经完成了法定义务,不应该再对张某家属额外进行赔偿。用工单位则认为,单位只负责用工,所有费用均已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张某的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应该由用人单位即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与本单位无关。张某家属长期居住在用工单位进行闹访,给单位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后果,如果张某家属继续无理取闹,必将诉诸法律。

倾听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调解员对纠纷进行了分析研判。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工伤赔偿的计量基数以及赔偿金额;二是工伤赔偿的主体究竟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之所以会发生矛盾,出现张某家属狮子大开口的行为,其实是因为当事人不了解现行的法律规定,而三方主体之间的矛盾,其实涉及到两个法律事实,即工亡引起的劳动争议和劳务派遣引起的责任承担,因此,纠纷的调解应当从释明相关法律为立足点。

理清了调解思路,调解员再次做张某家属的工作。调解员表示,一个家的顶梁柱没了,确实令人难过,但张某家属在用工单位半夜烧纸、摆灵堂也不对,解决问题不能靠情绪,而应该相信法律、依据法律。听了调解员的话,张某家属表示不再闹腾,愿意听从调解员的安排。

由于纠纷头绪复杂,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较多,调解员马不停蹄地查找法律规定。随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当事人见面协商,并逐一指出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而,工亡赔偿金额的最终确定取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计算。张某家属与劳务派遣公司的争议也在于此,而如何确定工伤保险基金便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点。《条例》第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确定,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三者之间呈递进关系,赔偿金额确定标准的重中之重是职工工资总额。《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调解员调查了张某生前1-4月份的工资,确定张某平均工资基数应为8105元,而非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的3548元,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应当补足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差额。至此,经过几番沟通,张某工亡引起的赔偿金额基本可以确定。当事人对此赔偿意见均表示了认可,调解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但张某家属仍认为张某在用工单位死亡,正是由于该单位的不配合才导致赔偿金额迟迟不到位,用工单位理应做出补偿。

在进一步调解中,调解员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原本比较配合的张某家属时不时地反复,往往是刚刚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接了个电话就会反悔,调解一时又陷入了僵局。通过对张某生前工友走访调查,调解员发现王某与张某是发小,因有点文化,在村里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多次撺掇张某家属采取非法的方式进行维权并提出无理要求。

针对纠纷中出现的“第三人”,调解员及时调整策略,决定实施警民联调的方式。先由调解员对王某讲道理,指出如果因为王某的掺合导致调解不成功,张某家属只能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维权,而诉讼程序时间较长,不但影响张某家属的生活,一时半会也拿不到赔偿金。之后,派出所也指出王某如果继续煽动张某家属采用极端方法维权,影响用工单位的正常生产生活,二人都将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无论是从经济账、亲情账来说,王某都不应该参与纠纷的调解,不然好心反到办了坏事。经过警民联调,王某认识到了错误,并表示不再参与此事。

由于张某生前属于劳务派遣,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是调解的下一个目标。调解员再次邀请当事人共同协商,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某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张某工亡赔偿责任,张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7412×20=948240元;丧葬补助金为77831÷12×6=3891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12845元,共计1100000元。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因此,用工单位作为被劳务派遣单位,并非与张某签订劳务合同,不应当成为工亡赔偿的义务主体。不过,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用工单位听了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的建议后,表示愿意做出适当补偿。

经过调解员反复多次调解,各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某劳务派遣公司积极协调办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补足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共计110万元;

2.某用工单位与某劳务派遣公司达成协议,对张某家属补偿8.5万元;

3.张某家属于次日撤离用工单位办公区。

经过回访,赔偿款和补偿款均已履行到位,当事人各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方式出现了多样化。因劳务派遣引起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而工伤死亡引起的赔偿,因当事人情绪激动,又加大了调解难度。本案社会影响大、跨越时间长,任何环节出现差池,都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一波三折之后能够调解成功,得益于三方面:一是对相关法律的精准把握,通过查找法律规定,层层剖析,从法律角度划分责任主体并确定赔偿金额;二是通过换位思考,引导当事人相互理解;三是对纠纷中出现的关键“第三人”,运用“先算账、后了事”的方法,从情理的角度出发,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体现了调解为民的核心思想。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