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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某乙陶瓷厂与刘某等15人合同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32°c 2024-11-12
导读:买卖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仅仅口头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可能无法提供有利证据。刘某等人和乙厂的交易不能钱货两讫,就应该落到纸面合同上,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次纠纷就是因为口头协议内容不明,双方各执己见,矛盾越演越烈。调解员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成功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了纷争。
【案情简介】

2018年,赞皇县15名村民在刘某的带领下到高邑县甲陶瓷厂(以下简称“甲厂”)上班,并与之签署了劳动合同。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导致甲厂无法按照合同支付刘某等人的工资,故甲厂提出以瓷砖生产原料抵付工资的办法让刘某等人拉走了原料。在中间人的介绍下,刘某等人将原料以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乙陶瓷厂(以下简称乙厂),但双方未签订购买合同,乙厂也没有打欠条或者借条。令双方都意想不到的是,这批原料不符合乙厂的生产标准,乙厂要求将原料退回;刘某等人以乙厂不得毁约为由,坚持讨要原料钱款,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刘某等人在多次催要原料款项未果的情况下,先后围堵乙厂4次,并在乙厂门前悬挂条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和正常运转。2022年9月某日,高邑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乙厂的申请,对该起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求助电话后,调解员连夜冒雨赶往乙厂。调解现场,纠纷双方情绪非常激动,经过调解员劝说后,双方表示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此事。乙厂负责人称,以往厂里进料均须经过试料,符合标准之后再付钱款,如果不能用就将原料退回,当初主要是考虑到他们的原料没有地方放,想着帮他们一把,所以才让他们把原料先行运来,只是没想到原料型号不符合标准,虽然想了各种办法,但该批原料始终没法使用,所以只能退货,否则就净亏5万元。刘某等人则表示,乙厂当初说的是直接购买这批原料,口头约定已经生效,所以不能毁约。

调解员经过分析认为,纠纷关键在于当初的口头协议是购买还是试用。为此,调解员立即联系了中间人,中间人表示,当初乙厂确实表示是直接购买这批原料,但是按照行规,原料不能用可以退掉。针对双方各执一词,不能达成一致的状况,调解员决定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分开进行背对背式调解。对刘某等人,调解员首先对其讨要债务的心情表示理解,指出其过激做法不可取,乙厂在危机时伸出援手,采购了原料,于情于理刘某等人都不应该悬挂条幅,更不能围堵工厂影响其正常生产运转。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乙厂对于刘某等人的行为并没有报警处理,而是选择调解解决,就是想和平解决问题,希望刘某等人体谅乙厂的苦心。刘某等人听完感慨良多,表示可以不再继续围堵乙厂,并且愿意向该厂赔礼道歉。

安抚好刘某等人的情绪后,调解员又开始和乙厂负责人进行沟通。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调解员指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如果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过反复沟通,乙厂负责人表示,只要能把这批原料卖出去,他们愿意按照原定的口头协议将5万元支付给刘某等人。至于出售原料可能产生的差价,乙厂愿意自行承担。

随后,调解员联系高邑县陶瓷协会,经过检测和试验确定了原料的品质,并最终联系到了需要使用这批原料的丙陶瓷厂。在调解员的帮助下,丙陶瓷厂和乙厂签订了购买合同,并支付了款项,乙厂将5万元材料款支付给了刘某等15人。

【调解结果】

经过协商一致,纠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刘某等人对自己围堵乙陶瓷厂的行为向其赔礼道歉,并且愿意赔偿其损失。

2.乙陶瓷厂将原材料款项5万元支付给刘某等人。

3.本协议履行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互不主张任何权利。

事后,经过回访,纠纷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买卖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仅仅口头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可能无法提供有利证据。刘某等人和乙厂的交易不能钱货两讫,就应该落到纸面合同上,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次纠纷就是因为口头协议内容不明,双方各执己见,矛盾越演越烈。调解员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成功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了纷争。

调解本次纠纷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口头协议的内容,二是原料卖给谁,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就能使得案件圆满解决。调解员在了解事实原委后,首先释法明理稳住了刘某等人的情绪,让乙厂正常运转,使得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其次,竭力解决问题,协调原料收购方;最后,对纠纷双方有不解和疑惑之处,调解员以案释法,让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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