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某,女,1986年2月出生,安徽省池州市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犯现在安徽省庐州女子监狱服刑。刘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1月14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庐州女子监狱十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刘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刘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有证据证明刘某某确无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据此,会议认为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月17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作出同意监区对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减刑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3月28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