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龚某某,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2月20日交付江西省南昌监狱执行刑罚。龚某某于2012年4月9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分别于2014年3月10日、2015年5月30日、2017年8月30日和2019年11月30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二十天。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3月1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南昌监狱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龚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服刑人员龚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并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据此,会议认为龚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龚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龚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4月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龚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龚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江西省南昌市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认为龚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龚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书,“罪犯龚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龚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龚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龚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5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龚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龚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