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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人员陈某某诈骗罪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68°c 2024-10-21
导读: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因犯诈骗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7日止。2019年11月26日入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因犯诈骗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7日止。2019年11月26日入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4月1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门源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陈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陈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4月21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5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大队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作出同意监区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2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6月10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未发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不当,同意向法院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服刑人员陈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大队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7月20日,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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