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赵某某,男,1993年6月17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黑龙江省讷河市人,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赵某某现在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4月2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赵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赵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4月28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所狱政科审查。
6月6日,监所狱政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6月9日,监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所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所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所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征求意见。6月18日,检察机关作出“罪犯赵某某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拟同意将案件交监所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7月4日,监所长办公会议对赵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赵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所狱政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提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11月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