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王某来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律援助中心,称自己是龙沙区某小区3栋401业主,王某发现自家客厅天花板有水渍,怀疑楼上501房漏水所致,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王某进行谈话了解到,虽然王某发现自家客厅天花板有水渍,但因情况较为轻微,遂自行找人对天花板进行修复花费1600元钱,没过多久,王某又发现自家卧室天花板、内墙及地面均出现大块水渍,不同程度的起泡、受潮、剥落等情况,不时有水滴至地面,衣柜也开始出现发霉现象,故找楼上邻居陈某协商解决房屋漏水问题,可是楼上501业主并未理会,501业主认为此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不是个人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并赔偿,和自己没有关系。后王某向物业反应此情况,物业公司表示物业只负责公共部分,如果是物业在公共部位日常维护中,维护不到位或有损害、破坏行为导致渗漏水,由物业负责,比如物业对共有部分管道进行日常保养维修过程中,处理失误导致管道破裂造成渗漏水属于物业造成损失可由物业承担,这属于个人部分渗水与物业无关。双方各执一词,导致渗水原因很多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此时陷入僵局,后王某向社区寻求帮助,司法所对其两位业主和物业公司进行调解均未成功,陈某、物业均置之不理。因房屋漏水严重,已经影响正常居住,王某无奈租房另住。王某想对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排除妨害并赔偿期租房及其修复墙面、天花板的损失,遂想寻求法律援助为其解决问题。
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人员从了解到的具体案情发现:王某与陈某双方属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该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当由侵权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告知该案件不在法律援助范围内,为其讲解什么案件和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同时经了解,王某在我市某建筑公司上班每月收入在8000左右,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据此,龙沙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其不予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申请人王某所申请的事项双方属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并非在法律援助法所规定的范围内,且收入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依照《法律援助法》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因此对王某决定不予援助。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请求发给抚恤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