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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24°c 2024-10-19
导读:本案是一起涉嫌容留卖淫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5天后取保候审,援助律师认真负责,查明其通过正规中介公司渠道入职犯罪场所,入职时间非常短,且未获取任何报酬,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为受援人争取到无罪,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潘某某,女,1977年9月出生,江苏省东台市人。2021年12月23日,潘某某通过某劳务中介公司介绍,应聘某洗浴中心吧台收银员。2022年1月22日,因该洗浴中心涉嫌容留卖淫,潘某某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2022年4月21日,无为市公安局出具起诉意见书载明查明事实: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洗浴中心法人)、余某共同经营无为某洗浴中心,并招募客服卞某某、收银员潘某某协助开展洗浴中心日常工作。为吸引客源,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余某招募谢某芳、孙某、舒某芳、舒某、韦某丽、余某春、黄某、何某梅八名技师在洗浴中心为前来消费的男性客人提供“打飞机”、“摸胸”和“性交”等卖淫服务,从中非法获利13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卞某某两人均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余某、潘某某拒不认罪认罚。

2022年5月6日,潘某某向无为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潘某某无经济收入,身患肿瘤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故在审查其申请材料后,无为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安徽祥俊律师事务所盛菊律师办理。

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刻会见受援人,办理委托手续,到无为市人民检察院阅卷,通过会见、阅卷承办律师,分析案情后,承办律师决定为受援人进行无罪辩护,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受援人通过正规劳务中介公司介绍,在试用几天后于1月1日正式入职,实行倒班制,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累计上班不到十天,抓获时,未领取到工资,对场所的犯罪活动完全不知情。

2、受援人在上班期间,没有非法获利。

3、根据安徽省容留卖淫罪量刑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

受援人潘某某没有达到犯罪标准。

综上,从该案性质及认定根据、有关证据应认定潘某某不构成犯罪。在承办律师多次与无为市公安局、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下,无为市公安局撤销对潘某某的指控,潘某某被无罪释放。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嫌容留卖淫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5天后取保候审,援助律师认真负责,查明其通过正规中介公司渠道入职犯罪场所,入职时间非常短,且未获取任何报酬,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为受援人争取到无罪,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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