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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58°c 2024-10-19
导读:本案承办律师认真履职,分析法理,汇总证据,从受援人受伤地点、责任划分、损失认定等方面据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使受援人得以摆脱困境,重拾生活的勇气。本案也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扶贫助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7日下午5时30分许,刘某骑摩托车经过浙江交工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承建的大广高速扩容工程 A5标施工路段时,因浙江某公司施工处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道路口转弯处留有满地余沙,摩托车打滑跌落于5米多深的道路路基下,导致刘某摔伤,刘某经送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L3;全身多处浅表损伤:左肋骨骨折,刘某住院12天,受伤部位做了内固定手术。刘某伤残等级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为维护家人合法权益,刘某家属于2021年12 月13 日向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南康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同日指派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蒋家乐律师承办此案。

蒋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前往浙江某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但该公司均以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调解。2022年3月7日,承办律师代受援人向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确保受援人权益最大化,承办律师将浙江某公司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022年8月17日,本案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如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一)原告是否在被告浙江某公司施工地段受伤问题;(二)本案的事故责任划分问题;(三)原告的损失认定问题。保险公司辩称,刘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刘某的医疗费已经新农合报销不得走保险赔偿;刘某骑摩托车摔伤应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其事故发生地点,即使刘某确实在其所称的工地骑车摔伤,该通行路段良好,附近居民、汽车、摩托车都正常通行。根据一般交通事故的原则,也应当由刘某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浙江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也以无需承担保险责任而拒绝赔偿。承办律师据理力争,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综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病人转运记录、现场目击者陈述等证据,并结合原告事发当天前往医院就诊检查情况,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应认定原告2021年8月27日下午系在被告浙江某公司的施工地段骑摩扦车摔倒导致受伤;(二)本案中原告刘某虽然无证驾驶摩托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被告浙江某公司作为事发工程地段的施工方,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及采取防护措施,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三)原告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有医疗费票据为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以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且金额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由被告浙江某公司对本案事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浙江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且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上述各项赔偿费用共计97754.4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已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受援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承办律师认真履职,分析法理,汇总证据,从受援人受伤地点、责任划分、损失认定等方面据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使受援人得以摆脱困境,重拾生活的勇气。本案也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扶贫助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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