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某,男,1991年12月出生,江苏省阜宁县人,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该犯现在上海市五角场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2月28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五角场监狱罪犯马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1月1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监狱公示期满后,监狱于1月25日将提请减刑建议送上海市沪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月28日,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减刑四个月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原判刑罚等因素,裁定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