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男),是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某村人,2021年8月与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某幼儿园从事门卫值勤工作。
2022年3月某日上午7时许,幼儿园同事在找门卫马某签出门单的时候,发现马某倒在门卫室地上,不省人事,立即报告了幼儿园保卫处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赶到现场,经现场抢救,医生告知马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幼儿园同时电话通知马某家属赶往事故现场,将遗体送至殡仪馆。
经120急救医生初步检查发现,马某系脑出血导致死亡。悲剧发生后,马某的儿子、妻子等人组织亲属到幼儿园门口进行围堵、放哀乐等活动,要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工伤赔偿。马某家属与幼儿园相关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冲突,辖区派出所先后接到四次报警进行处理,但均不能平息事态。派出所、幼儿园将此情况同时反映给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派出所建议下,马某家属和公司共同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接到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后,依法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
2022年3月某日下午,调解小组第一次约请双方当事人到昆明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解,公司方副总经理、法律顾问,马某的儿子、妻子等人到现场参与调解。
马某家属表示,马某在工作岗位上去世,应当认定为工伤。马某身体一直非常硬朗,平时连发烧感冒都没有,这次突然发病,和公司的用工体制及用工环境上肯定有因果关系,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100万元。马某家属要求公司要在最短时间内赔付完毕,否则会将马某尸体抬到公司门口讨说法。
公司一方反驳道,公司是正常用工,但认定工伤不仅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要求,还要符合工作原因的要求。马某死亡是不是工作原因引起的需要经过鉴定,且鉴定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马某家属一方,而不是公司来证明没有因果关系。公司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马某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马某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
听完双方陈述,调解员概括出本案的焦点是马某去世是否属于工伤?但看到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且情绪激动,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开进行。
调解员详细向公司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公司紧紧抓住《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是不全面的。如果单纯从这一条款来看,确实需要满足工作原因的条件。但是,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保护弱势群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马某不仅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条件,还满足突发疾病死亡的条件,应当视同工伤,所以马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马某家属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马某死亡与工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公司一方听后,对马某应当认定为工伤没有异议,但随即向调解员道出了实情:公司与马某之间确实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无法走工伤赔偿程序。据此,调解员向公司指出了问题的严重性,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应缴不缴,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但这是后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事情。即使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也是要按照工伤标准支付相当于工伤赔付的金额的。公司一方听完调解员普法之后,自知理亏,表示愿意在调解员的组织下尽量与马某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接着,调解员安抚马某家属情绪,指出会帮他们解决问题,但是同时指出维权要合法理性,冲动行事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激化矛盾,引发新的纠纷和问题。在对方认识到错误,情绪稳定以后,调解员将工伤认定条件也向马某家属进行了详细解读,告知家属马某的情况构成工伤,可以按正常的工伤保险标准走赔偿程序,马某家属的合法权益是可以得到保障的,但要心平气和地与公司方协商,这样才会收到好的效果。马某家属听完,内部讨论后认同调解员说法,想着诉讼解决纠纷可能要很久才能拿到这笔钱,马某家属最后接受调解员建议,会以平稳态度和对方好好谈。
随后,调解员把双方组织到一起进行面对面调解。马某家属将赔偿金额降到90万元。公司认为鉴于目前尸体还在殡仪馆,走程序需要时间,而且费用巨大,公司一时出不了这笔费用,可以按照公司相关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70万元。见此,调解员又解读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职工因工死亡如何赔偿的具体规定,帮当事人测算金额。
在调解员分析疏导下,双方有所松动,参照调解员测算的金额,进一步协商出了赔偿80万元的结果。调解员趁热打铁,综合双方实际情况,建议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马某家属80万元。双方同意调解员调解建议,并对调解过程中的不当语言和不当行为表达了歉意。
【调解结果】2022年3月某日,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赔偿马某家属80万元。
赔付时间到了之后,调解员回访双方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已提前履行了调解协议,并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中,调解员始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将矛盾纠纷有效化解,调解员具体应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技巧。
一是背靠背调解法。第一次约谈,双方情绪高涨,各说各的理,导致调解现场一片混乱,调解员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分组将双方隔开,分头做工作,等双方平复心情后,再组织双方坐在一起协商,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是居中调解法。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始终不偏不倚,让双方认识到调解员是公平的,是可以信赖的。
三是法理结合法。当调解陷入僵局的时候,调解员准确抓住纠纷的关键点,并进行客观的分析,把法律规定和道理都向双方当事人讲清楚说明白,从而最终解决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