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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某公司与李某某等6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29°c 2024-09-21
导读:长沙某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网络教育服务机构,累计为14万名学员提供服务。该公司高额签约众多知名讲师,为其录制课程视频及创作讲义,同时约定由该公司享有课程视频除署名权以外的所有权利。
【案情简介】

长沙某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网络教育服务机构,累计为14万名学员提供服务。该公司高额签约众多知名讲师,为其录制课程视频及创作讲义,同时约定由该公司享有课程视频除署名权以外的所有权利。李某某等6人在网络平台销售该公司录制视频的盗版内容,该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遂委托某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后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收案后,将该案委派给长沙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   接受委派后,调解员认真研判法院移交的材料,对类案判决、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检索、分析。从现有证据来看,某公司享有讲师课程视频除署名权外的所有权利,李某某等6人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平台公开销售盗版视频,构成侵权。考虑到李某某等6人分布在五省,组织现场调解成本高、难度大、耗时久,调解员制定了远程视频调解的方案。 调解员与各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征得同意后开始线上调解。该公司代理人表示,李某某等6人的违法销售行为,对公司权益已造成一定损害,要求6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向公司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李某某等6人认为涉案视频已在网络大量转载,销售行为并不违法,侵权事实不成立,同时认为自己从未去过湖南,就算涉嫌违法也应由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既不相信案件的真实性,又拒绝接受调解。为消除6人的疑虑,调解员出示了由长沙市司法局制发的人民调解员证,并引导其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确认案件。 取得李某某等6人的信任后,调解员继续组织线上调解。听取双方陈述后,调解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6人阐释侵权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六)视听作品……”。本案中的视频课程系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某公司享有课程视频除署名权外的所有权利,李某某等6人未经授权在线销售盗版视频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发表权、发行权等著作权。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公司提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等诉求于法有据。 关于地域管辖,调解员继续耐心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某公司所在地系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收案法院确有管辖权。 通过多轮沟通、释法明理,李某某等6人均认可侵权事实,并认识到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侵权事实认可后,确定赔偿金额就是关键。调解员网络搜索发现,涉案课程的正版售价为6980元左右,同类型案例判决金额为1万元/课程。调解员遂与某公司代理人沟通,该公司同意将赔偿金额由5万元/课程下调至1万元左右/课程。 由于李某某等6人在侵权的课程数量、时间长短、所得收益等方面不同,调解员实施“一案一商”策略。李某某、李某受疫情影响一直未正式上班,收入较低,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将对生活造成较大压力,于是调解员采取“背对背”方式与某公司进行沟通,劝说其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适当减免,并分期支付赔偿金,既有效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压力,又能确保调解协议的充分履行。经多次沟通,李某某等6人分别与某公司确定赔偿金额,矛盾纠纷顺利化解。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某公司与李某某等6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李某某等6人删除在不同平台发布的侵权链接;

2.李某某等6人应于2022年8月上旬某日前,根据各自侵权情况赔偿某公司6980—80000元(其中李某某分三期支付1万元,李某分两期支付8000元,其他4人分别一次性支付80000元、10000元、7000元、6980元);

3.某公司应于收到李某某等6人各自支付的第一笔赔偿款后,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均已如期履行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在线出售盗版视频进行牟利从而引发矛盾的现象并不少见。本系列案之所以调解成功,在于调解员善于运用远程调解,既为双方当事人减少时间、经济成本,又提高了调解效率;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法律专业知识优势和调解专业技能特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准绳,帮助当事人认清侵权事实,并根据实际提出双方均可接受的分期支付方案,成功化解系列著作权侵权矛盾纠纷,既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在推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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