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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申某某家属与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分包单位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34°c 2024-09-21
导读:农民工由于从事行业人员流动性大,企业往往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当企业与员工发生伤亡事故时,责任难以划分。调解员熟悉把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业文件规定,巧妙运用法、情、理相结合的方式说服双方当事人,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安慰了亡者家属,又帮助企业解决了法律纠纷,恢复经营秩序,维护了一方平安及社会的稳定。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农民工申某某在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的某企业厂房彩钢顶组装工程施工作业时,不慎从高空坠落,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得知消息后赶到事故发生地,因死者申某某死亡赔偿等问题与公司发生冲突,并扬言如不按要求赔偿就会抬尸上访。涉事企业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得知此情况后,第一时间赶到事发场地。由于事故发生突然,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加之涉事企业涉及多方承包人,故主管部门在征得多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此案件转递到天津市宁河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此纠纷后,马上派有丰富经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深入调查该案发生经过及企业对申某某的用工情况,了解到双方的矛盾焦点在于损害赔偿由谁来承担及分配份额问题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该公司承揽业务后,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某分包单位,申某某是由某分包单位负责,本公司责任不大。某分包单位认为,申某某工作时,单位已经给其入缴五十万元意外险,保险公司赔偿即可,单位不需要额外赔偿。申某某同事李某某提出,其和申某某是老同事,有活一起干,这次是出于好心一起喊来工作,没想到会出现这种事情,自己没有赔偿义务。

调解员综合多方反映的情况,经过调查、核实事实认为,该纠纷一方缺乏法律知识,在赔偿数额上盲目要价,而另一方则在解决纠纷上语言生硬、方法不当,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升级,鉴于此,调解员决定采用“背靠背”形式调解。

调解员安抚家属方情绪后,建议申某某妻子代表家属方提出诉求。申某某妻子表示,申某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全家只靠申某某的工资生活,上有老下有小,现在突然去世,家里失去经济来源,自己对以后的生活没有希望。申某某在公司出事,公司应该担负起责任,故要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0万元。调解员对死者家属表示了同情,表示一定尽力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调解员与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详细沟通,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首先针对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意外险赔偿,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可知建筑施工企业已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不因此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故以意外险保险金抵扣工伤赔偿的诉求不合法也不合理。同时,调解员指出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据此,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某分包单位对施工安全都有责任,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第八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申某某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其工资发放情况、工作出入证以及考勤记录可认定申某某与某分包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某分包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共同支付申某某工伤保险赔偿。

至于支付金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申某某在工作期间坠亡,应参考工伤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某分包单位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析理,表示对自身法律责任没有正确认知,愿意依法在各自范围内进行赔偿。

随后,调解员再次对申某某家人进行劝说,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出发,说明此事故构成工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如果申某某家人坚持200万全额赔偿,双方达不成一致,赔偿款始终无法到位,希望申某某家人理性考虑问题,抓住这次调解的契机,通过协商从快解决纠纷,让申某某早日入土为安。在调解员的劝说下,申某某家人表示愿意听从调解员的建议,合法提出诉求。

李某某同时表示,自己作为申某某工作介绍人,内心十分内疚同情,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申某某家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1.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金35万元整;

2.某分包单位承担赔偿金25万元整;

3.李某某给予人道主义经济补偿金5万元整;

4.某分包单位尽快协助办理意外险出险50万元;

5.申某某家属收到上述赔偿费用后,不再对此事有其他争议。

经调解员回访,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农民工由于从事行业人员流动性大,企业往往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当企业与员工发生伤亡事故时,责任难以划分。调解员熟悉把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业文件规定,巧妙运用法、情、理相结合的方式说服双方当事人,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安慰了亡者家属,又帮助企业解决了法律纠纷,恢复经营秩序,维护了一方平安及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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