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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结县宗某与某村委会房屋宅基地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94°c 2024-09-21
导读:本案纠纷是农村常见的宅基地纠纷。引发宅基地纠纷的一般原因有违反“一户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越界盖房侵占邻居宅基地、违规交易宅基地、侵占村集体宅基地私建房屋等。本纠纷是由村民侵占村集体宅基地自建房屋引起。本案中,调解员直入主题劝导宗某,当调解员发现劝说宗某难度大时,立即转换思路,借助宗某家人力量,先劝通宗某大儿子旺某,再由旺某去劝说宗某,取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成功劝说宗某同意旺某一家独立成户,促成纠纷成功化解。
【案情简介】

琼结县某乡某村宗某一家11口人住在一起,宗某想另建一处住宅,于是向某村委会要求另批一处宅基地,村委会根据“一户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拒绝了宗某的要求。村委会建议宗某一家可以分户,这样就可以为其再批一处宅基地,但宗某不同意。2022年5月某日,宗某私自在村里的一片空的宅基地上开始建房,村委会知道后,阻止宗某建房。双方发生争执,村委会申请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委派2名调解员前往该村负责纠纷的调解。调解员向村委会、宗某了解纠纷情况,并对宗某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调解员掌握了以下情况:宗某有大儿子旺某和小儿子巴某、2个儿媳、3个孙子、2个孙女,加上宗某妻子,一家总共11口人;宗某家只有一处宅基地,11口人住在此处宅基地上的五间房子里。

村委会派代表扎某参与纠纷的调解。扎某告诉调解员,根据宗某家的情况,村委会可以批给他们一处宅基地,但宗某家里11口人都在一个户口簿上,只能算作一户,按照相关规定他们家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委会建议把他们大儿子旺某一家的户口独立出来单独成户,宗某认为他们一户变两户相当于分家,不同意村委会的建议。

调解员分析认为,村委会根据法律规定办事是正确的,该纠纷主要症结在于宗某的旧观念,只要劝导宗某同意旺某一家独立成户,村委会就可以按规定再批给他们一处宅基地,宗某再开始在宅基地上建房屋就合理合法了,纠纷也就得以化解。

于是,调解员单独与宗某沟通,宗某家11口人都在一个户口簿上,只能算作一户人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宗某在村委会尚未另批给宅基地的情况下,私自占用村集体的宅基地建房是违法行为。宗某表示,自己之前找过村委会,但村委会不给自己家另批宅基地。调解员详细向宗某解释上述规定,并表示宗某家11口人一直在一个户口簿上,村委会不能再批给其宅基地。宗某表示,把他们一家人分开登记在2个户口簿上,相当于让他们分家,他坚决不同意。调解员劝说宗某,分户不代表分家,他们一家人登记在2个户口簿上,也仍然还是一家人,他们一家的财产不会因此减少,村委会还可以再批给他们一处宅基地,就不用他们11口人挤在5间房子里住了。宗某仍然不同意。于是调解员转向劝导宗某的大儿子旺某,建议他们采取合法途径解决宅基地问题,目前采取的行为是非法的,侵害了村集体的权益,建议他慎重考虑村委会的建议。

旺某听过调解员的劝导表示,自己同意独立成户。调解员建议旺某帮忙劝导一下宗某,尽快请村委会办理宅基地批复的相关文件,以便尽快合法建房。经宗某一家讨论,终于同意旺某一家独立成户。调解员向宗某确认后,告诉村委会宗某的意见。村委会表示,旺某办理分户后,村委会立即为旺某办理宅基地批复手续。宗某一家与村委会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纠纷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村委会与宗某签订以下内容的调解协议:

1.旺某一家独立成户;

2.村委会在旺某办理分户手续之后立即为其办理宅基地批复手续;

3.宗某在村委会为旺某办理宅基地的批复手续之前不继续建造房屋。

一个月后的调解回访中,调解员了解到,旺某一家已经独立成户,村委会也按约定为旺某办理了宅基地的批复手续,宗某在旺某取得宅基地手续后继续开始建造房屋。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是农村常见的宅基地纠纷。引发宅基地纠纷的一般原因有违反“一户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越界盖房侵占邻居宅基地、违规交易宅基地、侵占村集体宅基地私建房屋等。本纠纷是由村民侵占村集体宅基地自建房屋引起。本案中,调解员直入主题劝导宗某,当调解员发现劝说宗某难度大时,立即转换思路,借助宗某家人力量,先劝通宗某大儿子旺某,再由旺某去劝说宗某,取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成功劝说宗某同意旺某一家独立成户,促成纠纷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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