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洪某,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人,初中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28年3月2日止。2017年9月20日交付重庆市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0年1月21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女子监狱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洪某提请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洪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洪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洪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洪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洪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未发现不当情况,对其减刑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洪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洪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0年4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洪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