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和陈某某是邻居,陈某某在其过道养了三头牛,牛圈就设在两家住宅地的过道上。陈某某家建的牛棚直接影响到了王某某家的生活,窗户也不能开,一出门直接味道刺鼻,天热的时候,更是没法出门。陈某某搭建这个牛棚并没有和王某某进行商量。牛圈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王某某多次劝说拆除牛棚无果。而陈某某一直避重就轻,既不说清理也不谈整治措施,很令王某某头疼。于是,王某某主动到沙河市某镇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工作不能光听一面之词,需要充分了解所有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只有在经过深入调查之后,才能进入协调处理程序。调解员第一时间了解情况,找准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情况进行摸底。调解员向邻居了解双方平日关系,家庭状况,性格特点,之后又向村干部了解此案件具体情况。
之后,调解员到两家的住宅地查看,发现此过道就住着他们两家,陈某某家住过道里面,王某某家住过道外面,陈某某家门口有搭建的牛棚,以及在王某某家墙角搭建了栅栏。从外观上看,牛棚显然卫生情况明显不好,一到过道口就闻见刺鼻的的臭味,只是简单地用树枝围绕搭建成了一圈围栏,而牛粪也在牛圈里,不能得到及时清理。由于刚下过雨,过道的路面上已是脏乱不堪,与王某某叙述的污染基本一致。
初步了解情况后,调解员马上展开了下一步工作。调委会牵头双方当事人坐到一起进行协商。刚开始的时候双方都不肯做出让步,王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非常气愤,他认为牛棚已经严重的影响自己家的生活,一刻也不能再忍。而陈某某表示自己也特别的无奈。他说虽然自己搭建了牛棚,但是邻居在嫌弃味道熏人的时候,自己也有做出改善。王某某要求陈某某立刻拆除牛棚,陈某某则表示目前没有合适的地方需要再等一等。
调解员分别与两人谈话,了解了两人的要求和想法,积极劝导两人正确认识问题,远亲不如紧邻,要本着和睦相处、邻里友好原则妥善解决纠纷,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本条是关于相邻不动产之间排放、施放污染物的规定。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即遭受来自于相邻不动产的污染物侵害时,此种侵害如果是轻微的,或者按地方习惯认为不构成损害的,则应当容忍,不能阻止相邻不动产排放或施放污染物。比如邻居倾倒少量的淘米水、洗脚水。但如果侵害超过必要的限度或者可容忍的限度时,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句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经调解员耐心调解,分析了有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后果,陈某某承认自己在家门口养牛污染街道行为不对,表示不是不想解决,只是延缓一下,他会及时清理和重新整制出一处养牛的地方。邻居王某某表示理解同意,最终两家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摆事实讲道理,从相关政策法规到邻里和谐相处两个方面,对居民双方都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疏导。经过反复劝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陈某某在15日内将牛圈搬到别处。
经调解员回访,陈某某已按约履行协议。
【案例点评】从这个案例看,两家因小事引发矛盾,双方都憋着一口气不肯让步,是这次矛盾纠纷的最大起因点。相邻关系是重要的法律关系,两家互为邻里,不管平时是否经常来往,也不管是否曾经有过矛盾,一家出现问题需要相邻方配合协商时,相邻一方应该提供方便,而不能以任何理由设置各种障碍,避免损失的扩大。本案中,调解员深入村民家中实地查看、现场分析、积极沟通,进一步了解双方矛盾点,与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并给予解决方案。同时,调解员保持中立公正,以法、理、情打破矛盾双方各自的内心偏见,引导互相体谅,采取灵活的调解手段化解纠纷双方的对立情绪,打开彼此的心结,从而从根源上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