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某某,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县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4月27日交付广东省明康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1月29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明康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赵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2月11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1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人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对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赵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同意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3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对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