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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罪犯肉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53°c 2024-09-09
导读:罪犯肉某某,女,1979年3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2008年9月24日交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基本情况】罪犯肉某某,女,1979年3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捕前无业,XX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2008年9月24日交付XX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1年2月24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分别于2013年3月29日、2014年9月7日、2015年11月17日和2018年8月15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0年12月18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女子监狱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肉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一次表扬和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肉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肉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1年8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肉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肉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肉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9月13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肉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给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0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肉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肉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12月25日,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肉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肉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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