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朱某丽、吴某等19人系嘉兴某A电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员工,因受疫情影响,A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自2020年8月至10月陆续拖欠19名员工工资超过20万元。由于无法联系到A公司负责人,员工的工资一直得不到解决。2020年11月13日,19名员工中的一部分人员到嘉兴市南湖区东栅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有关规定,嘉兴市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材料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及时指派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中华办理案件。
援助律师前往现场指导申请人准备材料和收集证据。但19名员工来自全国7个省份,有几名员工还是应届毕业生,入职仅有2个月,还有两名员工已前往其他省份工作。考虑到实际情况,援助律师建议推举能够在嘉兴当地配合律师工作的员工代表人,以方便案件的仲裁及后续执行。经民主决定,推选张某、朱某丽、吴某三人为该案件的代表人。援助律师指导三名代表人,帮助其他不在场人员完成了委托手续。
援助律师抓紧工作,于11月16日、17日完成劳动仲裁前的准备工作,17日向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并将涉案情况及时向仲裁委员会详细说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立即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济联系,谢某济拒绝接电话。
考虑到A公司已经出现经营异常的现状,且浙江某B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与A公司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冻结了A公司账户上59万余元的款项。为查明本案中19位员工工资的真实性,仲裁委员会要求援助律师告知员工提供工资发放流水以便于核实员工工资。经多方努力,法律援助律师蔡中华最终联系到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丁某凤,并告知其利害关系,建议其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仲裁。经诚恳交流沟通,丁某凤接受公司的委托到庭参加仲裁,双方于2020年12与11日达成付款协议,A公司同意1日内支付员工工资,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付款期限过后,A公司并没有如期支付19名员工的工资。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一方面立即收录执行程序法律援助申请手续,一方面及时指派蔡中华律师继续承办该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律师蔡中华加班加点整理材料,第一时间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仅查到A公司可执行财产为B公司所保全的59万余元财产,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得知该情况后,法律援助律师蔡中华多次联系B公司的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涉及民生问题,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能否从被保全的金额中先划扣21万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但遭到对方拒绝。
援助律师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员工代表,本着维护19位原告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在征得19名员工同意的情况下,2021年1月15日,援助律师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随后又将该情况通知A公司的股东嘉兴市某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负责人及B公司的代理律师,告知其若A公司破产会带来的不利后果。经多次沟通,A公司的股东提出给予一个月左右的缓冲时间,将想办法解决拖欠的工资问题。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三方达成协议,A公司股东自筹拖欠工资的一半即102113.6元,剩余102113.6元由B公司在已经冻结的A公司款项中划扣。
本以为能顺利结案,不想案件却一波三折。由于A公司不服其与B公司之间的民事一审判决,已于2020年12月份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导致无法划扣冻结的102113.6元款项。援助律师立刻联系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详细说明案件情况。2021年3月3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A公司上诉B公司案件调解结案,为方便尽快执行,援助律师建议A公司向B公司履行债务的期限为1日,并得到采纳。履行期限届满后,援助律师马上联系一审、二审法院的法官商议调解生效事宜,随后又催促B公司的代理人及时立案申请执行,并第一时间将B公司申请执行情况告知执行法官。
经多方不懈努力,2021年3月29日16时,历时四个半月,19名员工的执行款终于全部到位,本案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本案涉及的人员较多,各方利益牵扯较广,而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均拒绝出面处理此事,已经被B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予以冻结的款项是A公司仅有财产,B公司也不同意用于先支付本案员工工资,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援助律师积极履职尽责,提出申请A公司破产的方案,同时,又将该方案告知B公司及A公司股东,详细陈述A公司破产后带来的不利后果,刚柔并济,达成三方最佳调解方案。本案后续又因无法执行冻结款项而再次陷入僵局,但援助律师主动跟进情况,及时与两级法院沟通,给案件当事人提出可行性建议,最终促成法院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援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