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0日,章某因其哥哥一直未向其支付工资,心情怨恨,在家喝了两斤白酒后借着酒劲,晕晕乎乎地跑到哥哥家讨要工资。其哥哥未能及时支付,于是与哥哥、父亲发生激烈冲突。之后,章某回到自己家的地下室,抽了几根香烟,并将未熄灭烟火的烟头随手扔掉后,回到楼上睡觉。未灭烟头导致地下室发生火情,章某下楼看见着火后但并没去灭火,而是用手机拍视频发给其哥哥。随后,章某又回到楼上,放任火势漫延。其哥哥发现火情后立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火还在燃烧,遂拨打了火警电话119。消防人员及时赶到,经过一个多小时扑救,大火得以泼灭。
2021年2月21日,芜湖市繁昌区公安局以章某涉嫌放火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1年8月5日,繁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对章某提起公诉。2021年8月5日,繁昌区人民法院因当事人未聘请律师,通知繁昌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章某提供法律援助。繁昌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渡江律师事务所张昊律师担任章某的辩护律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章某。章某表示:他当天酒喝的太多了,记不清当时究竟做什么。他很后悔,并表示当时应该及时将火扑灭或者报警。同时,章某对检察院指控大火造成的财产损失13983元,有异议。
随后,承办律师前往法院调阅案卷材料。通过阅卷研判,再结合章某的陈述,经过认真、仔细的分析后,发现本案证据存在瑕疵,涉案的一些事实不清。于是,承办律师亲自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将查明的相关事实及法律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给法院。法院经审查后,通知检察院补充证据材料。经评估机构认定,涉案财产损失为1482元。与此同时,承办律师建议章某挨家挨户上门向同楼住户道歉,争取得到邻居的谅解。
2021年9月3日,繁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承办律师发表辩护意见:一、章某的放火行为,从放火的主观意愿看,其主观恶性小,系临时起意。章某与哥哥及父亲并无重大矛盾,只是想吓唬吓唬对方。这相对于普通放火行为,主观恶性显著较小,他也没有意识到其行为是刑事犯罪。从放火的工具看,造成起火的原因是其抽烟后未熄灭的烟头,并非主动燃火工具——打火机等。故章某没有任何的犯罪预谋,仅是因为和家人之间的小矛盾,而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章某的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从受灾房屋的位置看,受灾房屋为地下室,三面是水泥墙,一面是铁门,与周围住户基本隔绝。从造成的损失价值看,烧毁的财物价值小,财产损失数额为1482元,且因火被及时扑灭,未造成其他人身及财产损害。三、从客观事实来看,章某下楼打开地下室铁门,发现火情后,便立即关闭了铁门。如其有强烈的纵火欲望,应当继续打开铁门,让氧气充分进入,以获得更充分、快速的燃烧。但其关闭了铁门,从客观上降低了燃烧程度、速度。从庭审调查可知,此案系章某随意扔烟头引发的火情。虽然地下室内有可燃物,但不属易燃物。章某供述其经常在地下室抽烟,而此前并未引起火灾。鉴上,本次火灾发生,非其直接故意纵火,而是其过失导致。故其主观恶意程度相对较小。四、繁昌区公安局委托某燃气公司对此次放火是否给燃气管道造成危险作出鉴定,《鉴定书》载明,火源距离燃气管道为7米,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燃气管道禁火距离为5米,超过5米不应作刑事犯罪评价。五、章某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从侦查卷宗可以看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被告人章某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多次供述一致、稳定,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改过自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刑的,可以从轻处罚,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刑的行为,符合坦白的规定。六、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也表示愿意赔偿所有损失。七、章某积极上门道歉,已经取得受灾住户的谅解。
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2021年9月23日,法院判决: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点评】本案的成功办理,关键点在于:一、律师通过对案件证据认真分析研究,探究案件的事实真相,对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论证、阐述,充分展示了刑事法律援助辩护的效能。二、律师不辞劳苦,不畏艰辛前往案发地点实地调查,从而掌握了最真实的第一手原始证据,从而说服法院重新评估受损的财产价值。援助律师的真诚付出,让受援人非常感动,并积极配合律师工作,最终收获了满意的结果。承办律师对受援案件认真负责,用心服务,有效保障了受援人的权益,更体现了法援人维护法律公平与社会正义的责任。该案判决结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