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孙某(女)与杜某(男)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杜。2016年,孙某患慢性脊髓炎,导致贰级肢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孙某患病后,杜某开始嫌弃孙某,冷嘲热讽、侮辱、谩骂,甚至实施家暴。身体的不幸加上丈夫的冷血残暴,令孙某倍感绝望,遂萌生离婚的念头,但又担心离婚后自己无力抚养孩子。
2019年,孙某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经值班律师的耐心、细致的解答,孙某向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繁昌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孙某的申请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九条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遂指派在婚姻家事方面经验丰富的赵艳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及时会见了受援人,耐心听取孙某倾诉,并陪同其一起回娘家与其娘家亲属共同商量。在与孙母的交谈中,援助律师进一步了解了案情。孙母对杜某非常好,杜某对孙母也很尊敬,之前二人吵架,孙母一直劝和。针对目前女儿多次家暴经历,孙母建议双方协议离婚,但希望双方今后仍能作为朋友般相处。
援助律师在完全了解了孙某的家庭关系后,理清了一个代理思路,鼓励孙母与杜某保持沟通,规劝杜某同意离婚并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后经孙母积极沟通、协调,杜某同意离婚,并自愿承担每月1000 元的子女抚养费,但是不同意搬出现在所住的房屋。
为维护贫弱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又前往社区、物业公司走访,经过调查取证,得知孙某、杜某现居住的房屋实际购买于双方结婚登记前,系孙母从姚某手中购买的安置房,由于政策原因,在孙某结婚后才将该房屋登记在孙某一人名下,房款全部系由孙母支付的。基于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案涉房屋系婚前购买且又登记在孙某个人名下,无疑属于孙某的个人财产,孙某对该房屋享有独立的排他处分权。
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援助律师代理孙某向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庭审中援助律师充分运用事实证据,全力以赴为受援人据理力争。面对有力的证据,杜某在听取了承办律师、法官释明的相关法律后,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把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到婚生子名下,并主张婚生子的抚养权,同时请求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援助律师进一步又向杜某阐明,鉴于孙某目前的身体、经济状况,涉案房屋系孙某的唯一财产和生活保障,故暂时不宜变更给婚生子小杜。因孙某仅有一子,她最终会把涉案房屋赠给小杜。至于居住问题,在杜某按时支付抚养费及保证不再对孙某实施暴力的前提下,原则上同意杜某继续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案件调解过程中,援助律师还特别提醒杜某离婚后如果再对孙某实施暴力的法律后果。至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孙某、杜某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子由孙某抚养,杜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 元,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大学毕业)时止。杜某继续在案涉房屋内居住,杜某保证不再对孙某实施暴力行为。
【案件点评】这是一起涉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利、残疾妇女被家暴的离婚纠纷案件。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详细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收集、掌控了充分、有力证据,明晰了案件焦点是女方要求离婚、如何保证孩子的抚养权及男方不愿搬离现住房应该如何处理。通过释明事实和法律,明晰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从而把控了案件调解的主动权;同时抓住问题关键,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建议受援人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便利,最终促使双方经法庭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成功化解了残疾妇女的困境,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双方满意”的结果,营造了稳定和谐的家庭、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