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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南和区李某某家属与某供电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49°c 2024-09-05
导读:本案中,调解员充分发挥熟悉法律和擅长做群众工作优势,一方面对某供电分公司释法说理,一方面耐心安抚李某某家属的情绪,及时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同时,调解员组织多方进行联动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圆满化解了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某日约上午7时左右,李某某手持渔具准备出门钓鱼,经过邢台市南和区某镇某村某广场时,李某某手持的渔具不慎碰到广场前的10KV高压配电变压器,发生触电。李某某儿子李某甲将李某某急送邢台市某医院,经抢救无效身亡。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得知此事后,邢台市南和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协调镇政府、某医院、某村委会、以及相关电力行业专家等单位和个人,迅速组成调解小组介入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调解小组了解情况得知,李某某的儿子李某甲认为,涉案的10KV变压器为油浸式变压器,并且变压器的接电桩裸露在外,未作相应的保护措施,根据相关规定,油浸式变压器应当距离建筑物不小于6米,而案发时变压器距离广场上的活动室仅3.8米左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事发区域未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李某甲认为某供电公司作为涉案变压器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对电力设备维护不善,导致李某某触电身亡,应当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供电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28万元。

某供电公司认为案涉变压器建设符合设计技术规程要求,底座距地面高度为3.2米,且架设变压器的电线杆上贴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警示告知义务。另外,某供电分公司认为,案中变压器建立在先,南和区某镇某村南街广场活动室建设在后,两者相距较近并不是由供电公司造成,而是由某村规划建设的广场活动室不合理造成的。因此,认为李某甲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

调解小组赶到案发现场对变压器周边环境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涉案变压器周边环境复杂,既有村广场活动中心,还有村民养殖场,附近还有村民经常去钓鱼的小河流,而架设变压器的电线杆正好处在三者之中,变压器距离村民活动中心不足4米。电线杆上虽涂有“高压危险 禁止攀爬”字样,但未对垂钓者、养殖户作出针对性的警示提醒。

核实案件具体情况后,为了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尽快化解双方矛盾,调解员整理了实地勘察的照片等物证,找到供电公司与其负责人进行协商并向其释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这起事故中的变压器属于高压电,如果供电公司不能证明案涉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供电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事故的发生给李某某家人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供电公司作为一家国企,希望能站在普通老百姓的角度考虑一下对方的实际困难,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让李某某家人获得应有的赔偿。调解员的释法说理让供电公司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同意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给予对方当事人适当的赔偿。

调解员又赶到李某某家中,耐心地抚慰李某某家属情绪:“你们是受害方,我们都很同情你们家的遭遇,但李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责任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变压器下高举渔具的危险性,也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责任。现在供电公司考虑到你们家庭的困难,同意在赔偿金额上适当倾斜,达成调解是最好的选择,有利于你们获得赔偿,希望你们能好好考虑。”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李某某家属终于与供电公司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22年7月23日,某供电公司负责人与李某某家属最终达成协议:

1.由某供电公司赔偿李某某家属各项费用人民币57万元,当场履行。

2.双方争议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再以其他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

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充分发挥熟悉法律和擅长做群众工作优势,一方面对某供电分公司释法说理,一方面耐心安抚李某某家属的情绪,及时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同时,调解员组织多方进行联动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圆满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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