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宫某,男,1971年5月出生,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至2027年11月23日止。该犯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0月18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马鞍山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宫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过半。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宫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宫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1月1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宫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宫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宫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宫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宫某提请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宫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宫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12月29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宫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罪犯宫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