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羊某某,男,1994年7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退赔人民币13321元,刑期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羊某某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3月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美兰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羊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羊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羊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羊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3月2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请的羊某某减刑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羊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羊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决定。
4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对羊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羊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羊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8月1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对服刑人员羊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