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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人员詹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71°c 2024-08-26
导读:服刑人员詹某某,男,1993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天长市人,因犯强奸罪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詹某某,男,1993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天长市人,因犯强奸罪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30日入安徽省阜阳监狱执行刑罚。詹某某分别于2016年7月20日和2018年10月29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2月1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阜阳监狱服刑人员詹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詹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詹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八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詹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1月2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詹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月2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詹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评审意见,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詹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詹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詹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詹某某减去剩余刑期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3月28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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