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李某(男,1998年11月出生)与周某某(女,2005年12月出生)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某宾馆房间内发生性关系两次。因周某某彻夜未归,次日,在其父母及学校老师的一再追问下,周某某说出了与李某一起过夜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其父母及老师遂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称周某某被李某强奸。民警接警后,将李某从宾馆带回派出所开展调查,李某陈述了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并承认自己明知周某某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经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由奉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奉化区人民法院通知奉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李某提供辩护,奉化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浙司【2019】1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的意见》之相关规定,同意并指派了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陈刚律师,为李某涉嫌强奸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当日前往区人民法院与承办法官对接,同时开展阅卷工作并复制了相关案卷材料以了解案情。之后前往区看守所会见了李某,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以及看法,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初步的辩护思路并整理了庭审中可能会出现的争议焦点。
在会见中,承办律师多次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核实是否知晓被害人周某某未满十四周岁、是否有强迫行为及被害人的体貌特征等问题。李某称其与被害人周某某系朋友介绍认识,周某某平常穿衣打扮较为成熟,在认识后经常请其吃饭、赠送礼物,后来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9月某晚,李某与周某某及另外三个朋友出去玩,之后在宾馆开房休息,周某某称自己不想回家,因此当晚俩人在宾馆住下,并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关于周某某的年龄,李某称有一次曾在朋友处得知周某某的出生年月,并且知道其仍在某初中上学的事实。至于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以为当时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是不犯法的,况且周某某此前就有男朋友,也有过类似行为。
通过与李某的交流,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事实基本清楚,李某在不懂法律的情况下犯下大错,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已经齐备。在向李某释法并询问了其他问题结束会见后,承办律师联系了李某的父母,希望能从争取被害方谅解的角度来减轻处罚。在承办律师与李某父母的沟通过程中,其父母情绪激动,表示李某与他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是无罪的,经再三解释,他们最终认同了承办律师的办案思路,愿以经济赔偿形式争取被害方的谅解。但遗憾的是,承办律师将李某父母赔偿意愿经承办法官转达后,被害人的监护人坚持不对李某做出谅解。
2019年12月,本案在奉化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是否明知被害人周某某为未成年人”这一问题成为案件焦点。在公诉人、主审法官多次确认下,被告人李某承认其知晓被害人的出生年月,但因为对此后果的严重性缺乏认识,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承办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某自被侦查起至庭审一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客观行为均不恶劣。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因不懂法律与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其主观上并不恶劣;在客观行为上,并无强迫、暴力等行为,且本案被害人也陈述系自愿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因此从案件结果分析,并无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法庭经过评议,对辩护人的意见全部采纳,并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因被告人不懂法与未满14周岁女生发生性关系的强奸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在明知的情况下,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处,且以涉及幼女从重处罚。一般而言,类似案件的刑期会在五年有期徒刑起步。本案受援人因为不懂法律,为自己招致牢狱之灾,但经过援助律师的多方面努力和积极辩护,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法援律师的工作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