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某日,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帮助他人采摘槟榔,不料金属采摘杆触碰高压电线,陈某乙当即触电身亡。陈某甲因儿子死亡,与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以下简称“某供电局”)发生纠纷,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共识。2022年1月某日,陈某甲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解决赔偿相关事宜。
【调解过程】经当事人申请,并征得了某供电局的同意,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受理该案。经前期调查取证,调解员确认以下事实:2021年10月底,死者陈某乙是在采摘槟榔过程中采摘杆不慎触到高压电线,该高压电线属某供电局架设,由于当时采摘槟榔的杆子是金属材质,故导致陈某乙触电身亡。
2022年1月某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室进行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询问死者家属的诉求,陈某甲提出,某供电局必须赔偿陈某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87万元。某供电局对陈某乙因摘槟榔触电死亡的事实和死因无异议,也同意进行赔偿,但表示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无法接受。
双方当事人一方索赔心切,一方态度坚决,调解员明白只有平静的态度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于是首先向死者家属表达了慰问,承诺一定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给家属一个满意的结果,但同时指出,对赔偿金额的主张,必须要依法,不能漫天要价,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为尽快化解纠纷,调解员决定先做陈某甲的疏导工作,待其稳定情绪后,再进行法律法规释明。经调解员耐心劝说,陈某甲主动将赔偿诉求降低到了58万元。
在对某供电局的调解工作中,其认为自身无过错,单位对事发线路经常进行日常维护,并在该地段设立了警示标志,已尽到提醒和警示的义务。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虽然某供电局已经在该地段设立了警示标志,但除警示标识外,某供电局却并未针对该区域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该地区槟榔树种植采摘情况非常普遍,槟榔采摘人员进入该片区使用采摘杆采摘的行为更是常见,该采摘行为不仅对高压电缆有威胁,更对采摘人员安全有威胁,某供电局是当地的供电企业,如按照其所述经常进行日常维护,必然了解当地槟榔树的种植采摘行为,却没有对此作出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存在过错,应当对陈某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某供电局听了调解员的释法说理后,表示认识到了自身工作的不足之处,愿意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赔偿,但陈某乙家属降低后的赔偿要求仍然过高,其能承担的赔偿数额最高为27万元。希望调解员能劝说陈某甲继续降低赔偿数额至可接受范围。
调解员同时向陈某甲阐明,陈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高压线路附近采摘槟榔可能造成触电的情况具有完全认知能力,也应当注意到该区域设置的警示标志,却执意用金属杆采摘槟榔导致触电,其自身也对本次触电事故有责任,希望陈某甲能合理地降低赔偿数额。经过2小时的磋商,陈某甲终于同意再次降低赔偿金至35万元。
接下来的调解过程中,双方始终无法就赔偿金数额问题达成一致。调解员认为,关键是让陈某甲与某供电局对赔偿标准达成共识。调解员向双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双方应当依法赔偿,金额过高或者过低都是不符合实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据此,根据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4656计算丧葬费42343元(84656元/年除以2),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097元/年计算死亡赔偿金741940元(37097元/年乘以20年),上述二项合计784283元。参照类似高压电下作业导致触电死亡的司法案例,一般判决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按照该责任比例和总赔偿金额,某供电公司应赔偿285285元(78283元×30%+50000元)。
调解员按照各让一步的原则,劝说某供电局理解陈某甲丧子之痛,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以尽快达成调解目的。对陈某甲,以30万元左右的标准引导其降低赔偿要求。最终经过耐心细致工作,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得到了双方认可,由某供电局给予陈某乙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29.8万元。
【调解结果】经调解,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某供电局一次性赔偿陈某乙家属共计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元(¥298000.00);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互不追究彼此的任何责任。
3.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陪同下到当地法庭申请了司法确认。
经回访,双方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近年来,随着槟榔价格持续攀升,部分农村地区种植槟榔的农户越来越多,不少农户忽视安全而在高压线路廊道内种植槟榔,为了方便采摘槟榔果,农户使用的采摘工具大多是可伸缩型的金属或碳纤维材料长杆,采摘杆长度可达十多米。如果在高压电线旁使用这种可伸缩的金属长杆,人的身高加上杆长度就远远超过了高压电线的对地距离,极容易造成倾斜失衡而触碰高压电线导致伤亡。
该案就是因采摘槟榔触电致人死亡引发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以第三方角度,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巧妙结合“法理情”调解矛盾纠纷,即降低了维权成本,减轻了群众负担,又有效减少对抗,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体现出人民调解化解复杂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