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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侯某与丁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26°c 2024-08-12
导读:新的经济业态也会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本案中,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赔偿,就属于一种新型纠纷。在调处此类纠纷时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网约车司机是否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资格,证件齐全、合法运营的网约车司机才是适格的受偿主体;二是调解员需要注意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中对停运损失是否规定了免责条款,以此才能准确划分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上旬, 网约车司机侯某接送乘客途经武汉市江岸区某路段路口时,与丁某驾驶的私家车相撞,事故导致网约车受损严重。经交警部门认定,私家车车主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无责任,丁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车辆维修费用进行了理赔,但对侯某提出的车辆共8天维修期间4000元的运营损失,拒赔理赔,丁某也拒绝赔偿。为索赔,侯某将丁某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通过诉调对接机制,经侯某、丁某同意,将此案委派某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立即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听取双方的诉求、理由和依据。侯某认为,车辆受损严重,在修理厂维修了8天时间,此期间因无法运营,不仅没有经济收入,还需支付网约车管理费,因此要求丁某赔偿停运8天的损失费。丁某则认为,自己已购买保险,所有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同时,对侯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资格提出质疑。

调解员首先请侯某提供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证照,并向丁某出示,确认了其从事网约车服务行业的合法性。

针对车辆进行维修造成的停运损失是否应由丁某承担的争议,调解员调阅了丁某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结合法律法规规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因此,侯某提出的关于赔偿停运损失的诉求于法有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且丁某购买的保险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丁某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双方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该保险免责条款对丁某具有约束力。据此,侯某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应由丁某承担。

经过调解员一番明法析理,丁某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因而转变了态度,明确表示同意赔偿侯某的停运损失。接着,调解员又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具体赔偿金额进行协商。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停运损失赔偿金额争执不断。侯某提供了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前自己在网络平台的收入明细、银行流水等收入证据,主张按日营业收入(500元) × 停运天数(8天)计算停运损失,要求丁某赔偿停运损失4000元。而丁某认为,按照车辆损失程度,一般维修只需要4天时间,不认可按照8天时间计算赔偿金额;且侯某提供的收入流水为营业额,需扣除加油费等运营成本后才是运营损失,要求重新计算合理的停运损失。

调解员适时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员向侯某指出,网约车运营有成本,不能简单将收入流水等同于运营损失;且网约车运营收入属于无固定收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参照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判例,按照上一年度湖北省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额为79421元/年÷365天*8天≈1740元,侯某对该计算方式表示认可。接着,调解员又劝导丁某,侯某提供了车辆维修进出厂时间证明、维修发票等证据材料,运营损失应当按照实际维修8天进行计算,并告知了丁某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丁某表示认可,但提出,自己同样从事运输行业,因疫情影响,很久未开工,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经济压力非常大,希望能再减少赔偿金额。

调解员遂组织双方再次进行面对面协商,明确了赔偿计算方式,并针对丁某经济困难情况,建议侯某换位思考,作出一定让步。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疏导,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调解,候某、丁某就交通事故所涉营运损失赔偿达成如下协议:

1.丁某赔偿侯某营运损失费1200元整。

2.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彻底了结,侯某不得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丁某提出其他民事赔偿请求。

丁某当场向侯某转账1200元,履行了赔偿责任。后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随着网络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普及,高效便利的网约车成为人民群众喜爱的出行方式,网约车已成为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新的经济业态也会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本案中,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赔偿,就属于一种新型纠纷。在调处此类纠纷时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网约车司机是否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资格,证件齐全、合法运营的网约车司机才是适格的受偿主体;二是调解员需要注意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中对停运损失是否规定了免责条款,以此才能准确划分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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