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高某某,男,1987年7月12日生,陕西省佳县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2017年7月4日入陕西省榆林监狱服刑。高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2月3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榆林监狱六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高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高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做出同意对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1月20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