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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人员崔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87°c 2024-08-10
导读:服刑人员崔某某,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山西省天镇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24098.38元,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判决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崔某某,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山西省天镇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24098.38元,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判决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1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0月24日交付山西省临汾监狱执行刑罚。崔某某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2017年12月15日和2019年12月25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4月1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临汾监狱七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崔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崔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崔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崔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崔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崔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6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崔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8月15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未发现减刑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8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崔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崔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9月29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崔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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