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范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对向直行的孔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车损及范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孔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孔某某驾驶的货车车主为陈某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强制保险12万元,第三者商业保险50万元。
事发后范某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6月经浙江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司法鉴定认定范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为二处四级、一处七级、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78%,出院后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2012年7月,范某某向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帮助。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一、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范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239636.69元(后期护理费暂计10年)。二、由陈某某赔偿范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9895.87元。
2023年2月,范某某因暂计的10年护理期限已满,仍需继续护理,于是向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认为范某某儿子在部队服役,其妻子无固定工作,且有年迈的母亲需要扶养,符合《法律援助法》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遂决定给予援助并指派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戴育平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查阅了2012年的案件卷宗,调取案涉驾驶员孔某某、车主陈某某的户籍信息及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范某某的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受援人及其家属的诉求。承办人经仔细分析认为对于一起10年后再次主张后续护理费案件存在如下诉讼风险:第一,之前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伤残评定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是否与目前范某某的身体状况相符,保险公司有提出重新鉴定护理依赖程度的可能性。如重新鉴定,会延长本案的诉讼时间;第二,交通事故发生在10年前,能否适用现在最新的护理费用赔偿标准。第三,根据司法实践,对于相似伤残等级的人,法院判决的护理期间有可能在5年以内,将影响范某某获得护理费数额。
围绕上述焦点问题,法援承办人认真分析案件材料,查阅法律法规后形成了基本的解决思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的规定,范某某可能再次获赔的最长护理期限是10年。但也存在范某某获得护理费赔偿的期限少于10年的情况,那么从理论来说,如果范某某期满仍健在,则有可能第三次主张后期护理费。为避免以后诉累,承办人于是与保险公司展开积极沟通寻求一次性解决方案。2.对于保险公司是否认可10年前司法鉴定意见“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的问题。承办人主动与保险公司人员联系沟通,建议保险公司派人对范某某现有的身体状况予以现场确认(保险公司在派人与范某某接触后,放弃了重新鉴定的想法)。3.对护理依赖的赔偿标准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关于护理费规定是明确的,应当按现标准支付。
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承办人与保险公司多轮沟通,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浙0727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由某保险公司再支付范某某10年的后续护理费166150.92元。该款项目前已履行到位。
【案件点评】2023年3月1日由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进一步为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本案是一起涉军属维权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职责。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军属范某某法律援助申请后,当即受理并指派了承办人员。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受援人联系并开展相关工作。经过承办人的努力,在最短的时间里,让受援人范某某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解决了范某某后续护理费用的实际问题,达到了本案法律援助的目的。范某某在事故10年后第二次申请法律援助,充分说明了范某某及家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信任,对于承办结果范某某家属也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