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89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四川省内江市。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至2028年1月23日止。2013年12月19日送入XX第四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执行变动情况:2017年3月27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28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2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XX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十监区召开全体干警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提请减刑假释案件。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某能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对社会、他人、家庭造成的严重危害,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积极维护民族团结,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按时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减刑周期内先后获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刘某某系累犯(2007年4月因抢劫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应当从严把握,建议依法提请减刑八个月。
2021年12月9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3月25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拟同意十监区提请刘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将有关材料和审查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3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过评审案卷相关材料和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会议认为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拟同意对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22年5月20日,经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刘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22年5月3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出具《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12 月23日,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减去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