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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长宁监狱服刑人员韩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97°c 2024-07-27
导读:2022年8月3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韩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5日止)。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韩某某,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程度,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7日以(2014)都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至2027年7月25日止)。于2015年7月15日入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服刑,2017年4月25日调入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2022年6月24日调入青海省长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为:

2017年12月12日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10月25日止)。

2019年12月12日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2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韩某某调入青海省女子监狱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投入到改造道路上,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学习上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态度端正,能按要求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一般。劳动上能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规定,注重产品质量,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2021年10月15日,青海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集体评议服刑人员韩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韩某某的改造表现认为,韩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从思想上、行动上认罪悔罪,能够认真接受民警的管理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民警集体认为韩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为韩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随即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2022年5月24日经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韩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鉴于韩某某在考核期内存在扣分情况,建议幅度从严一个月,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5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韩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无民警及罪犯提出异议。

2022年6月7日监狱将案卷材料及评审会意见报送至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6月20日收到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韩某某提请减刑。

6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韩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韩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对韩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材料移送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8月3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韩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5日止)。

(注:因单位建制发生变动,文中罪犯原属青海省女子监狱四监区,现在的青海省长宁监狱七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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