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罗某某,男,1977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罗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日被浙江省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至2025年2月2日止。于2012年7月19日送入XX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2月24日调入原巴楚监狱服刑改造(现克孜勒苏监狱)。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经XX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2月6日,经XX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7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XX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干警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提请服刑人员罗某某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罗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其能认罪悔罪,认识到犯罪对社会、他人、家庭造成的严重危害,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主动检举揭发其他罪犯的违规违纪言行,积极维护民族团结,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按时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减刑周期内先后获得表扬七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减刑条件,建议依法提请减刑七个月。
2021年7月31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1年10月14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拟同意三监区提请罗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建议,并将有关材料和审查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11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过评审案卷相关材料和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会议认为,服刑人员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拟同意对罗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罗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22年2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罗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罗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罗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出具《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XX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3月28日,XX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减去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