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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法律援助处对残疾人吴某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45°c 2024-07-24
导读:本案的受理法院为贵州省安顺市某区人民法院,受援人是听力障碍的残疾人,其父母也年事已高,又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单靠其个人和父母,没有能力向贵州省安顺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到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样也面临较大的困难。
【案情简介】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某村村民吴某某身患先天听力障碍,系聋哑人。吴某某打工时认识了鲁某某,2010年7月13日,两人到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10日,吴某某生下女儿小鲁。小鲁刚出生不久,鲁某某即抛下妻女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10多年。吴某某多次只身一人寻找鲁某某均未果,只能将女儿交由年迈的父母照顾,自己在外打工挣钱养家。2017年11月20日,为解除早已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吴某某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鲁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并由自己抚养婚生女儿。南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鲁某某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某区人民法院,吴某某受限于身体条件,未与贵州省安顺市某区人民法院联系,后该案一直未得到处理。

2021年3月底,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在走访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征求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时,走访到吴某某所在的村,了解到她的困难,当即安排南沙区司法局榄核司法所负责人跟进。经过前期沟通协调,吴某某于2021年4月7日向南沙区法律援助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南沙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吴某某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情形,当天决定给予吴某某民事诉讼代理方式的法律援助。考虑到受援人吴某某是女性,又是聋哑人,为方便案件的办理,南沙区法律援助处指派了南沙区司法局两名女性公职律师陈辉、刘璇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即与受援人吴某某的父母取得联系,考虑到与吴某某沟通需要其父母在旁协助,承办律师多次驱车近40公里到吴某某家中了解案件情况。起初吴某某对承办律师抱着不信任的态度,承办律师与家属交谈时,吴某某坐在旁边态度冷漠,承办律师通过纸笔和笨拙的手势耐心地跟吴某某沟通,通过几页纸的沟通后,吴某某终于用热切盼望的眼神看着承办律师,用飞快的手语激动地表达着自己的诉求,家属告诉承办律师,吴某某希望尽快离婚,以及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承办律师了解案情后分析认为,对本案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先申请宣告鲁某某为失踪人,再提起离婚诉讼,如果采取这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受援人吴某某的离婚诉求可以得到支持,但耗费的时间会很长,对受援人是巨大的煎熬;另一种方式是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采取这种方式所需时间会比较短,但要收集鲁某某离家出走夫妻分居长达十年的证据,只有证据充分并被法院采纳,受援人吴某某的离婚诉求才可能得到支持。承办律师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到,鲁某某可能在江苏打工,鲁某某的家人尚在贵州安顺老家,不能确定鲁某某是否与所有关系人都断绝音讯联络,考虑到受援人吴某某多次表达要尽快离婚的迫切要求,承办律师分析两种方式的利弊后,建议受援人吴某某直接起诉离婚。

随后,承办律师开始准备起诉状,搜集证据材料。承办律师整理完立案材料后向贵州省安顺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了本案,案号为:(2021)黔0402民初60XX号,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儿女由原告吴某某抚养,被告鲁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13000元。

2021年7月19日,承办律师收到贵州省安顺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本案将于2021年9月9日在该区某派出法庭(位于该区某镇)开庭。按照开庭通知书的要求,承办律师带着吴某某及其母亲乘坐高铁,一路辗转到达贵州省安顺市某区,却于2021年9月9日即将出发去该区某法庭应诉之时被告知,由于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定于当日的庭审无法按期进行。吴某某得知当天不能如期开庭,情绪非常激动,一边收拾行李一边比划称要自己去找鲁某某“算账”,承办律师赶忙安抚吴某某,随后带着吴某某两母女乘出租车前往某镇派出法庭。承办律师找到承办法官说明情况,恳请法官体谅吴某某作为一名聋哑人,十年不能离婚,独自抚养女儿的困境,以及千里迢迢从广州辗转到贵州安顺的不易,能够同意先现场核对原告吴某某的身份信息和证据原件材料,法官同意了承办律师的请求。承办律师提交了当事人结婚证、婚生女儿小鲁的书面说明、小鲁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从派出法庭出来,已近下午两点,吴某某和其母亲情绪依然激动,认为只要找到鲁某某的家人,就能解决离婚的问题,提出要去当地火车站附近找鲁某某的姐姐。承办律师又陪同吴某某母女到火车站附近,逐条巷子打听鲁某某的姐姐,但多方打听却未果。受援人吴某某又表示,一定要去鲁某某老家探个究竟。为了安抚受援人,2021年9月9日傍晚,承办律师陪同吴某某找到几十公里外深山村落里的鲁某某的家,鲁某某的哥哥称,鲁某某在外打工,已有多年未回家,家中母亲已去世,父亲也年事已高,家里人“管不了”鲁某某。经过承办律师耐心沟通,鲁某某的哥哥最终答应将吴某某要求离婚的相关情况转告鲁某某,吴某某母女见到鲁某某家人后,也终于放下了心中的不甘与怨气。

从贵州安顺返回广州后,承办律师考虑到案件诉讼材料是通过公告送达,被告鲁某某也极有可能不到庭应诉。为确保法院能完全支持吴某某的离婚请求并获得女儿的抚养权,承办律师继续收集完善补强案件证据。承办律师前往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榄核派出所调取了吴某某及家人于2017年10月26日因鲁某某离家出走的报警材料。同时,又到榄核镇某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情况,某村民委员会主动出具了自鲁某某离家出走后,吴某某及婚生女儿小鲁一直跟随吴某某的父母一起生活的情况说明。在开庭前,承办律师向法院补充提交了上述证据材料。

2021年12月9日,承办律师第二次接到开庭通知,此时广州市及周边地区出现了新冠肺炎疫情。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同时,也为节省吴某某的交通费等路途费用支出,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远程视频方式开庭,法院同意了承办律师的申请。

该案于2021年12月20日开庭,被告鲁某某未到庭。在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本案男方系因女方怀孕,迫于双方家人的压力才登记结婚的,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几个月男方即离家出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极其短暂,此后十年男方杳无音信,双方婚姻早已名存实亡。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导致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方面来分析,可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希望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贵州省安顺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判决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婚生女孩小鲁由原告吴某某直接抚养;被告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女孩小鲁抚养费(本判决生效前的部分)30000元;且被告鲁某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按每月500元计付女孩小鲁抚养费,至女儿小鲁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该判决经公告送达,已于2022年4月13日生效。

至此,一桩名存实亡十多年的婚姻,终于画上了句号,吴某某拉着女儿的手,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案件点评】

本案的受理法院为贵州省安顺市某区人民法院,受援人是听力障碍的残疾人,其父母也年事已高,又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单靠其个人和父母,没有能力向贵州省安顺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到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样也面临较大的困难。南沙区法律援助处根据《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法律援助:(一)……或者本市户籍人员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或者处理;……”的规定,依法受理并指派了公职律师承办案件,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南沙区首宗管辖法院为外省法院的法律援助案件,为以后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本案是一宗配偶下落不明的离婚纠纷,受援人的配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承办律师未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而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法院支持。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始终站在受援人的角度,立足受援人的需求,积极沟通交流、尽心尽力提供帮助。在法律服务方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客观全面地展现了案件的脉络,让法官清晰地了解到鲁某某的过错、吴某某的处境和未成年人的需求,最终争取到了一次判决离婚的结果。在情感方面,承办律师自始至终能真诚、体贴地对待受援人及其家属,耐心交流让受援人放下成见,打开心防;悉心安抚让受援人平息怨气,依法维权;用心服务让受援人舒心满意,心怀感激。从办理委托手续,搜集证据,到送达和解判决文书,承办律师全程主动上门服务,从未让受援人“跑腿”,甚至立案缴费,以及到外省开庭期间的订车票酒店、交通食宿等都是“全包”服务。最终受援人结束了10余年名存实亡如牢笼的婚姻,残疾受援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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