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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人员曹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64°c 2024-07-17
导读:2022年11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以(2022)陕01刑更2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曹某某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27年7月17日止。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曹某某,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6月16日经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28年10月17日止。2017年8月4日送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月19日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陕01刑更2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曹某某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28年2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5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雁塔监狱八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曹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曹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曹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八监区集体会议评议认为,曹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结合曹某某原判刑期、犯罪情节、入监以来的现实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等实际情况,建议依法对曹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2022年5月17日,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8月1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八监区认定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综合其犯罪性质、入监以来的一贯表现出具对曹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2022年9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曹某某在服刑期间总体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犯罪性质,作出对曹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时间2022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10日止。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2年10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曹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曹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曹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1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以(2022)陕01刑更2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曹某某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27年7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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