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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59°c 2024-07-17
导读: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以(2022)陕07刑更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的刑罚执行。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92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人。2017年8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陕0723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22年8月13日止),罚金80000元(已缴纳)。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0月2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汉中监狱七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监区集体会议评议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结合陈某某原判刑期及犯罪情节等具体内容,建议依法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七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意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作出对罪犯陈某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陈某某符合减刑条件,但其刑止时间为2022年8月13日,其报请减刑时剩余刑期不满六个月,建议调整该犯的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2年6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以(2022)陕07刑更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的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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