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经XX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于2020年1月3日送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3月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图木舒克监狱第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刘某某提请减刑案。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四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刘某某提请减刑,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3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第一监区认定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刘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出具同意监区对刘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3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刘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三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刘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三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5月23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三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7月21日,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