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95年8月6日生,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因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已执行)。2020年5月19日入监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6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西省长治监狱六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张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获表扬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六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张某某属犯罪未遂,且罪犯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主动向民警递交认罪悔罪书,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犯罪危害有正确的认识,对接受惩罚和改造有正确的态度,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积极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张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7月15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提交监狱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完毕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8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考核期内曾因违纪被扣20分,但能及时认识错误并加以改正,并且在以后的改造中再无违纪,建议在刑罚执行科意见基础上从严一个月,作出建议提请张某某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5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2022年9月6日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2年9月14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张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9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张某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10月20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